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仁宣

9月24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实现编码管理。

据介绍,湖北省现有登记在册的烈士12.9万名,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14处,省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及其他零散烈士墓数量均位居全国前列,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保护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零散烈士墓的集中管护与就地保护界限不明等,亟需出台相关保护条例。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方面,条例草案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烈士陵园和其他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明确对零散烈士墓的就近迁移和就地保护;对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实行编码管理等。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具体情形,禁止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性活动;未经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不得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等破坏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未经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不得从事展览、演出、影视拍摄等活动。

对未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的零散烈士墓,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征得英雄烈士遗属同意,就近迁移至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予以保护管理,但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已有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并发挥独特纪念教育功能的、英雄烈士遗属要求自行保护管理且具备保护能力的,可以实施就地保护。

除此之外,条例草案规定,英雄烈士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像及其他不宜迁移的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个人进行保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实行编码管理。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