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湖县财政局 、太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太湖县“徽动消费·美好生活”惠民消费季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

根据细则,凡购买太湖辖区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并在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的,均可以申领购房财政补助。

购房人完成产权登记后,依据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证所缴纳的契税金额进行全额补助契税征收标准为购房价1%-3%。单套购房财政补助标准不超过4万元。

补助流程如下

1.先缴后补。本项购房财政补助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实施,所购商品住房为现房的,购房人应当在网签合同后3个月之内办理不动产权证,补助申请时限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6个月内;所购商品住房为期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后3个月之内办理不动产权证,补助申请时限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6个月内。

2.补助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下列资料至太湖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市场股进行申请: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②所购房屋相关凭证。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书;③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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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助申请审批表

3.部门审核。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通过商品房网签系统核实购房人网签备案等材料,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告知购房财政补助申请的审核结果。

4.补助拨付。购房财政补助申请审核通过后,县财政局根据县住建局和县房地产管理中心的审核结果统计表,每3个月发放一次。

其他事项

1.太湖县人才引进购房补贴、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和本项购房财政补助可重复享受;(人才引进购房补贴按县人社局制定的申请流程办理;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按县卫健委制定的申请流程办理。)

2.使用房票购买的新建商品房不享受本项购房财政补助;

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本项购房财政补助实施前已网签备案,买卖双方申请注销原合同网签备案且在同一商品房项目内重新网签备案的(包括:合同变更、同一房源注销后重签、同项目内不同房源间换购),不得申请购房财政补助。

4.购房人需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对经证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恶意重复申领的,取消享受补助资格,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购房人不及时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全导致无法领取购房补助的,由购房人承担责任。在购房补助发放后,对符合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规定需撤销备案的,应先退回购房补助,凭退款凭证再申请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5.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配合购房者变更、撤销网签合同、撤销合同备案骗取购房补助行为的,要依法追回购房补助,暂停企业网签权限,公开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本细则由太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56-4165616)

|来源:太湖县财政局 太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编: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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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吴程程 审核:盛媛 终审:蒋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