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微信作为主流社交通讯工具

几乎每个人

都加入了各式各样的微信群

因为小事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这样的事情你是否碰到过呢?

骂人一时爽

可一旦超过了法律的边界

就不仅是嘴上说说而已

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

互助县公安局东沟派出所

依法查处了一起

通过微信群辱骂他人的案件

案情回顾

9月14日,互助县公安局东沟派出所接到群众董某报警称:“9月12日晚上8时许,同村村民董某某醉酒后,在本村村民微信群中辱骂我和我的家人,请求处理”。

接警后,东沟派出所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法传董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经查,违法行为人董某某因与报警人董某有个人矛盾,其醉酒后在酒精催使下,在本村180人的微信群发了10余条针对董某及家人侮辱性的语音,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董某某到案后,后悔不已,对其在微信群公然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互助县公安局依法对董某某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民警提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网络无疆,言论有界。任何人在网络世界中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有度,切莫因一时冲动,为口舌之快,受到法律严惩。

普法时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编辑|小杰

审核|朵朵

终审|老梁

来源|互助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