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声明:
本文为真实案例改编,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案例回顾·】
俗话说男人一有钱就容易变坏,这句话放在前不久发生的一件事情上,还真不假。
王先生是一位成功的中年男子,家里小有资产,儿子女儿也被送往国外上学,家里就剩下自己和妻子二人,少年夫妻走过这么多年,也难免两看生厌。
王先生最近越来越发现妻子对自己的嫌弃
,即使晚上两人躺在同一张床上,也是同床异梦。
王先生以为是自己人到中年发福,不像以前那般身材好,才会被妻子嫌弃,于是有钱有闲的王先生到健身房办理了一个会员,
准备好好健健身。
王先生来到健身房才发现
自己的健身教练是个女孩子,还是个身材火辣的年轻女孩,
但是王先生想到自己的目的,也就收起心思认真学习。
女教练告诉王先生想要效果好,必须饮食运动一起结合,并且必须每天坚持。就这样,
女教练每天给王先生发消息提醒王先生按时吃饭,多来锻炼。
渐渐地,王先生与女教练的联系就多起来了,王先生更是经常去健身房找女教练锻炼,健身指导的过程难免会有肢体接触,
每次女教练触摸王先生的身体的时候,王先生都能感到身体的颤栗。
时间一长,王先生回到家中发现妻子还是自己很冷淡,但是外面的女教练每天对自己嘘寒问暖,这一对之下,王先生就更喜欢往健身房跑了。
在女教练的温柔小意之下,王先生经常会给女教练讲一些和妻子的琐事,在王先生的讲述之下,
女教练发现王先生应该是一个有钱男人,并且夫妻关系不和睦。
因此,女教练对王先生的更加温柔了,就这样王先生迷倒在女教练的温柔乡里,
提出要女教练做自己的情人,每个月给10万的零花钱,
女教练一听就答应了。
就这样王先生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大多数时候都与女教练在外面厮混,可是妻子仿佛也没发现什么,王先生觉得这样的日子也不错。
可是女教练感到不满意,自己尽心尽力伺候王先生,却只有每月10万的零花钱,而王先生的妻子什么都不用做,就可以随意挥霍财富,
于是女教练拍下和王先生的亲密照,拿着这些照片去找了王先生的妻子。
王先生妻子得知后,立马要和王先生离婚,此事王先生还和女教练在酒店,
王先生接到妻子的电话之后,得知女教练做的事情,随即想要跟女教练解除关系。
女教练没想到自己偷鸡不成蚀把米,害怕和王先生断了之后,连每个月10万都拿不到了,
女教练慌忙之下,脱光自己的衣服,抱住要走的王先生。
王先生此刻全是妻子的话,哪里还有心情做这些事,就要推开女教练,女教练见状更加害怕王先生扔下自己了,于是仗着自己健身,
强行把王先生拉往床上,随后摸向王先生的下体,
希望以此能唤醒王先生的身体记忆。
王先生一个成熟男人,哪里受得了这种撩拨,可是想到妻子还是想要起身离开,
就在二人的拉扯之下,王先生忽然大叫一声,随即一颗一颗地汗从头上落下。
这下可把女教练吓坏了,立马拨打120,到医院经过诊治,确定王先生下体受损,王先生一听差点晕了过去,王先生气愤之下以强奸罪把女教练告上了法庭。
但最终经过法院判定:不构成强奸罪。
【·以案释法·】
为什么女教练强上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强奸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妇女,
而本案中的行为对象是王先生,王先生是男性,不符合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这一条件。
一般来说强奸都是对象都是妇女,所以强奸罪是用来专门保护女性的一个法律。
强奸罪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判定标准为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在本案中显然也是没有的,王先生和女教练本人就是情人的关系,王先生与女教练身处酒店,本身就意味着发生关系的可能,
且女教练对于王先生想要进行性行为的行为,也没有走到王先生的拒绝。
那么由于女教练强上的行为,导致王先生下体受伤构成犯罪吗?
如果女教练是故意伤害王先生,才致使王先生下体受伤,那么女教练就属于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当中,女教练与王先生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女教练想要撩拨王先生的行为,
而在撩拨的过程中导致王先生受伤,是无心之过,属于过失行为,并不是故意为之,所以也构不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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