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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成效

据媒体报道,发生在今年6月的菲律宾绑架杀人案有重大进展,涉嫌绑架杀害两名华人的神秘女子“李娜”已于9月22日在韩国首尔落网,下一步将引渡到中国受审。

两名受害人(夏姓中国公民及孙姓美籍华人)是分属两家不同的医疗器械公司的中高管理层人员,在接受自称“李娜”的经销商邀请前往菲律宾考察业务,希望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却不幸遭遇绑架,6月24日遇害。

据说,化名“李娜”的女子真实名字为“陈妤瑄”,台湾人,护照上显示生于198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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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看到这条新闻,一方面感到犯下如此严重罪行的绑架杀人嫌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落网,并且很快将引渡中国接受司法审判,实在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另一方面又感到有些遗憾,因为这名蛇蝎女子很有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简单点说,她保住命了。

下面说一下理由。

1、联合国确定的死刑不引渡原则

1990 年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确立了“死刑不引渡”原则。

具体为第4条"拒绝引渡之任择理由"的d款:

遇下述任一情况,可拒绝引渡:

(d) 按请求国的法律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应判处死刑,除非该国作出被请求国认为是充分的保证,表示不会判处死刑,或即使判死刑,也不会予以执行。如被请求国据此拒绝引渡,则应在对方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将此案 交由其本国主管当局审理,以便就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对该人采取适当行动;

因此,死性不引渡原则已成为很多国家间引渡的基本原则,甚至成为引渡遣返时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

笔者相信,中方在与韩方协商引渡“李娜”时,必定对这一原则的落实对韩方有过承诺。

2、中韩引渡条约的规定

中国和韩国于2000年10月签署了《中韩引渡条约》。该条约规定,两国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相互引渡涉嫌犯罪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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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查阅了司法部网站的引渡条约,在“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和“第四条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中并没有查到关于死刑不引渡的相关具体规定。

但是,中韩引渡条约中没有写明“死刑不引渡”,并不等于两国没有实质性约定“死刑不引渡”。

如前所述,根据联合国确立的“死刑不引渡”原则和国际引渡惯例,如果韩国向中国引渡犯罪嫌疑人,且该嫌疑人在中国可能面临死刑,中方一般会向韩国保证不会对其判处或执行死刑。

这是因为,韩国自1997年以来实际已经废除了死刑,即便其法律中仍存在死刑条款,但自那时起,韩国并未执行过死刑。因此,韩国对待涉及死刑的案件格外谨慎,并且韩国的司法体系反对将引渡的嫌疑人引渡到可能面临死刑的国家。

如果在韩国被抓获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中国引渡后被执行死刑,这在实质上已废除死刑的韩国,必然会引起“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韩国人民的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成引渡,中方可能会作出保证,即使嫌疑人犯有严重罪行,也不会判处死刑,或者即使被判死刑,判决也不会被执行。

3、本案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化名为“李娜”的台湾女子涉嫌在菲律宾绑架杀害两名华人,受害人其中一名为中国籍,另一名为美国籍。

正常情况下,如果上述犯罪事实查证属实,而没有其他特殊原因(怀孕、正处于哺乳期等)的话,该女子大概率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请注意这起案件中的复杂因素。

第一、犯罪嫌疑人“李娜”是台湾人

台湾地区司法界目前对死刑的态度争议很大,况且基于目前的两岸关系,“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台湾方面可能会以各种方式表达反对司法部门对“李娜”判处死刑的立场。

第二、有一名受害人是美国人

由于在美国,部分州废除死刑,部分州还保留死刑,尽管有一名受害人是美国籍,但是会有“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美国人要求美方向中方提出“李娜”不适用死刑的请求。

第三、案件发生在菲律宾

本案的犯罪地点大部分在菲律宾,中国将“李娜”引渡回国后的审判,必将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一些国际人权组织等也有可能对“李娜”的死刑适用提出反对意见。

第四、犯罪嫌疑人“李娜”是一名年轻女性

最后,犯罪嫌疑人“李娜”是一名女性,这一点在死刑适用上,也会引起“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国际女权组织方面的关注和介入。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不得不很遗憾地推测:即使“李娜”涉嫌绑架杀害二人的证据确实充分,即使我国是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但基于各种因素,可能不会对“李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大概率是: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