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倡导文明交通出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九江市城市道路管理通行条例》《九江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辖区范围内开展非标二轮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06月30日。

(三)长效长治阶段: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道路及公共通行区域。

三、整治车辆

非标二轮电动车(临牌车和无牌车)。

四、整治重点

(一)在全县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使用期限为十年,已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使用过渡期截止2023年5月1日。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罚款。驾驶使用满十年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予以收缴。

(三)驾驶电动二轮车上道路行驶前正确区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或者驾驶电动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营者销售时不得对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销售时将电动摩托车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为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营者销售电动摩托车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经营者销售时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经营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非法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使用伪造、变造、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

(七)扰乱公共秩序或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请广大群众不要轻信电动车销售商家关于非标电动车“不需要挂牌照、不需要考驾照”等虚假宣传广告,要购买具有3C认证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正规电动车。同时,也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和配合此次整治工作,安全、文明出行,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2024年9月25日

温馨提醒:

以下为非标二轮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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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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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牌车)

以下为国标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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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牌车,需要E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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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牌车,需要F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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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牌车,不需要驾驶证)

凡是电动摩托车(黄牌)、电动轻便摩托车(蓝牌),均属于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驾驶人需要取得对应车型的驾驶许可(即考取对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电动轻便摩托车需要F证、电动二轮摩托车需要E证)。

编辑:武婷 审核:刘莉 监制:何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