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值班安检人员在例行安检时,从一名当事人的包内检测出两枚步枪子弹,依法当场予以收缴登记并上交公安机关处理。

当日上午9点左右,当事人李女士来到法院,按照安检人员引导进行安检。当其手提包通过仪器检测时,值班法警发现物品成像可疑,立刻引起警觉,经过开包查验,发现两枚步枪子弹。李女士声称子弹是父亲在南华大桥下的河里用丝网捕鱼时捞上来的,自己觉得好玩就放在包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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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子弹,做好证物固定)

值班法警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将子弹予以暂扣,做好证物固定和存放,并对当事人进行隔离控制,保证“人、物”分离,随后立即向警队领导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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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安检工作处于法院工作的最前沿,直接关系法院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是法院安全的第一道屏障。此次突发事件的成功处置是华容法院狠抓警务安全工作的集中体现。近年来,华容法院刻紧绷安全这根弦,科学制定应急处突预案,扎实开展应急处突演练,常抓警务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了法院各项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法院提醒】

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一)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的处理:

(一)对于不允许携带进入诉讼场所的限制物品可以予以寄存;

(二)对非法携带的管制器具予以暂扣;

(三)对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寄存或者暂扣;

(四)对其他不得带入诉讼场所但是按照规定不允许寄存的物品,应当告知安检人员自行处置;

(五)对暂扣的爆炸物等危险物质,应当放置于专用防护器具和场所,报请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六)对暂扣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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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法院再次提醒:平安二字值千金,请诉讼参与人主动拒绝携带违禁品,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秩序和规则,尊重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也避免给自身带来麻烦。

作者 | 杨 娟

一审 | 刘 甜

二审 | 李建喜

三审 |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