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发布关于征求《东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件显示,符合条件的申领对象,计划生育奖励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该办法正在公示期,拟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东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显示,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是指对2016年1月1日前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各项奖励和特别扶助,包括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申领范围

第五条 2016年1月1日前生育(本条的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东莞市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计划生育奖励金。

(一)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三)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夫妻双方生育子女时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参照第五条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第五条,婚姻状况变动后无再婚再生育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

(三)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四)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婚后只与一个政策内出生的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五)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六)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两个女孩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原农村居民夫妻;

(七)离异、丧偶前符合第五条,离异、丧偶后无生育、收养子女的。

第七条2016年1月1日前符合生育政策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东莞市户籍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或以上)。

再婚夫妻再婚后,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扶助范围;因离婚、丧偶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纳入扶助范围。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资金来源和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按东莞市镇街原有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规定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高于330元的,按原标准领取。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在原户籍所在地退休时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领取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已享受奖励的不再奖励,未享受的纳入奖励范围。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月核实市财政全额供给单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并委托银行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镇街(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月核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并委托银行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