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李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分得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的折价款1135100 元,分得北京市大兴区二号房屋售房款的三分之一 416000 元、三号房屋售房款的三分之一 416000 元,以及分得北京市大兴区 S 号院落及房屋拆迁款的三分之一 126983 元。李明系王伟刚与前妻之子,张雪晴系王伟刚现任妻子,王佳系王伟刚与前妻之女,2016 年 2 月 24 日王伟刚去世。2009 年因 S 号院拆迁,王伟刚分得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2012 年王伟刚与张雪晴、王佳签订赠与协议书,后被法院判决因王伟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行为无效,故李明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分割王伟刚的遗产。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李明

2. 被告一:张雪晴

3. 被告二:王佳

三、事实与理由

(一)李明称:

1. 自己系王伟刚与前妻之子,2016 年 2 月 24 日王伟刚去世。2009 年 11 月 26 日,王伟刚因居住地拆迁分得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2012 年 12 月 5 日,王伟刚与张雪晴、王佳签订赠与协议书,后被法院判决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分割王伟刚的遗产

2. 之前判决书中对拆迁房屋进行了析产,但未就王伟刚遗产进行分割。

(二)张雪晴辩称:

1. 不同意李明的诉讼请求。李明诉求中主张的一号房屋不属于王伟刚的遗产,拆迁款已用于日常生活支出和王伟刚住院看病等,李明未对王伟刚尽到赡养照料义务,且与王伟刚多年无往来。

李明主张的一号房屋及王佳出售的二号、三号房屋不能确定是王伟刚的个人遗产范围,李明无权继承分割。

李明主张继承王伟刚剩余拆迁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王伟刚生前对自己名下财产进行了处分,未留有遗产,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伟刚处分财产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李明主张继承缺乏依据。

李明从未尽到扶养照料王伟刚的法定义务,不应分得王伟刚的遗产。

(三)王佳辩称:

1. 不同意李明的诉讼请求。

涉案二号和三号房屋系王伟刚赠与王佳,李明起诉要求分割售卖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赠与协议被认定无效是因处分了案外人权利,且对王伟刚在作出赠与行为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仅是“存疑”,无证据证明其在赠与行为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李明未履行对王伟刚的抚养义务,无权继承王伟刚的遗产。

四、法院查明

1. 王霞、王芳、王洁与张雪晴、王佳、李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书查明:王鹏、赵珍共育有 5 名子女,王伟刚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去世。张雪晴与王伟刚于 2007 年 9 月 20 日结婚。李明系王伟刚与前妻之子,王佳系王伟刚与前妻之女。

2. 2009 年 11 月 26 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与王伟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款共计 1231118 元。王伟刚选购安置用房 4 套,购房总价款 1048680 元,代缴购房款后剩余款项为 380950 元。张雪晴代王伟刚签订合同后,领取剩余款。

3. 2012 年 12 月 5 日,王伟刚、张雪晴与王佳签订赠与协议书,将部分房屋分别赠与张雪晴和王佳。张雪晴取得了一号、二号房屋所有权证,王佳将二号、三号房屋分别出卖给案外人。

4. 2015 年 11 月 17 日,法院作出判决书,查明王伟刚在 2010 年被鉴定为伤残程度三级,2015 年 9 月 10 日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宣告王伟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书认为王伟刚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不涉及王伟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遗产的继承问题可另行解决。

5. 判决作出后,各方上诉,二审法院维持部分判决,撤销部分判决,认定赠与行为无效,不涉及王伟刚夫妻财产的分割及继承问题可另行解决。

6. 庭审中,李明对一号房屋现值提出鉴定申请,报告载明一号房屋在 2021 年 3 月 24 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 340.53 万元。王佳未提供二号、三号房屋售卖款具体金额,法院认定两房屋售卖款均为 1250000 元。

五、裁判结果

1. 王佳支付李明房屋折价款 725882.812 元,支付张雪晴房屋折价款 587055.47 元;

2. 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归张雪晴所有;

3. 驳回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遗产。

首先,李明要求分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S 号院落及房屋拆迁款的三分之一 126983 元的诉讼请求,因李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王伟刚死亡后遗留有该笔拆迁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以及三号房屋是否属于王伟刚遗产的问题,之前判决书已确认王伟刚的赠与行为无效,故2012 年 12 月 5 日签订的赠与协议书无效,上述三套房屋中属于王伟刚的份额可以认定为王伟刚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之前判决书认定张雪晴、王佳需给付王霞、王芳、王洁折价款95237.5 元,该款应先从涉案三套房屋的价值中扣除,剩余部分为王伟刚与张雪晴的夫妻共同财产。

经评估,一号房屋现价值为3405300 元,二号、三号房屋售卖款共计为 2500000 元,扣除 98237.5 元,剩余 5807062.5 元为王伟刚与张雪晴的夫妻共同财产,王伟刚和张雪晴各占 50%的份额,为 2903531.25 元。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因李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王伟刚尽到了赡养义务,故法院酌定李明继承王伟刚遗产份额的四分之一,剩余四分之三由张雪晴和王佳平分。经核算,李明继承份额为725882.812 元,张雪晴和王佳继承份额均为 1088824.22 元。

故张雪晴的个人份额以及继承王伟刚份额共计为3992355.47 元。一号房屋现登记在张雪晴名下,且房屋价值小于张雪晴应得份额,故一号房屋归张雪晴所有。王佳获得房屋售卖款 2500000 元,超出其应得份额,故王佳应当支付张雪晴房屋折价款 587055.47 元,支付李明房屋折价款 725882.812 元。

办案心得

一、遗产范围的确定与证据收集

1. 明确遗产的界定标准

在本案中,确定王伟刚的遗产范围是解决纠纷的关键。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律师在处理遗产纠纷案件时,首先要明确遗产的界定标准,区分哪些财产属于遗产,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对王伟刚的赠与行为进行审查,确定了涉案房屋中属于王伟刚的份额可以认定为遗产。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处理遗产问题时,要清楚地了解遗产的范围,避免将不属于遗产的财产纳入遗产分配范围,或者遗漏了属于遗产的财产。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梳理财产状况,确定遗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2. 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证据是确定遗产范围和解决遗产纠纷的重要依据。在本案中,李明要求分得遗产,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王伟刚死亡后遗留有特定的拆迁款,因此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提醒我们,在处理遗产问题时,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当事人可以收集与遗产有关的各种证据,如财产凭证、遗嘱、赠与协议、证人证言等。

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指导当事人收集和保存证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律师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分析,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赠与行为的效力与审查

1. 赠与行为的法律要件

赠与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才能生效。在本案中,王伟刚的赠与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主要是因为王伟刚在赠与房屋时未能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且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亦存疑。这提醒我们,在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问题时,要严格审查赠与行为的法律要件。

律师在为当事人处理赠与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时,要审查赠与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赠与财产的所有权状况、赠与行为是否经过法定程序等。如果赠与行为存在瑕疵,可能会导致赠与行为无效,从而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2. 对赠与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

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影响赠与行为效力的重要因素。在本案中,王伟刚在作出赠与行为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存在争议。法院最终认定王伟刚在赠与行为时可能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而导致赠与行为无效。这提醒我们,在处理赠与行为时,要对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律师在为当事人处理赠与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时,要审查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可以通过查阅病历、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方式,确定赠与人在作出赠与行为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问题,可能会影响赠与行为的效力,律师要及时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三、法定继承的原则与适用

1. 法定继承的平等原则

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分配遗产的方式。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对王伟刚的遗产进行了分配。法定继承遵循平等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在本案中,由于李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王伟刚尽到了赡养义务,法院酌定李明继承王伟刚遗产份额的四分之一,剩余四分之三由张雪晴和王佳平分。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处理法定继承问题时,要了解法定继承的原则和适用条件。如果对遗产分配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建议,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尽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关系

尽赡养义务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影响遗产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本案中,李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王伟刚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法院在分配遗产时对其进行了少分。这提醒我们,在处理遗产问题时,要重视尽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关系。

律师在为当事人处理遗产纠纷案件时,可以提醒当事人尽赡养义务的重要性。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可以在遗产分配中争取更多的份额。同时,律师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其尽赡养义务的程度,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四、房产继承中的注意事项

1. 房屋产权的登记与确认

在房产继承中,房屋产权的登记与确认是非常重要的。在本案中,一号房屋现登记在张雪晴名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房屋归属的认定。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处理房产继承问题时,要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律师在为当事人处理房产继承问题时,要提醒当事人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要审查房屋产权的登记状况,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2. 房屋价值的评估与分配

房产的价值评估是房产继承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对一号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了房屋的市场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遗产分配。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处理房产继承问题时,要重视房屋价值的评估,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合理。

律师在为当事人处理房产继承问题时,可以协助当事人进行房屋价值的评估,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同时,律师要根据评估结果,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遗产分配建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