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7日,青岛海利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企业无有效资产且无力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裁定受理。

2024年8月22日,青岛海利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

以青岛海利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申请人青岛海利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在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青岛海利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停产,无实际经营业务。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截至2024年8月15日,青岛海利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青岛市经济贸易总公司享有债权总额为2433579.05元,债权人青岛宏业集团公司享有债权总额为16874元,债权人青岛强星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总额为134828.5元,债权人青岛妙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总额为6000元,债权人青岛金福荣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总额为28037.1元,债权人青岛通源化工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总额为2837.7元,职工债权总额为20.16元,累计破产债权总额为2622176.51元。

管理人对青岛海利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清收,截至2024年8月21日,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1001.96元,实际清偿0元,尚余1001.96元未支付。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49.93元,债务人已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青岛海利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停止运营,不存在恢复生产的可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青岛海利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分配的财产,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青岛海利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裁定终结青岛海利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青岛海利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青岛海利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