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诈骗案嫌疑人张三诈骗他人45万,张三有前科,犯罪后主动自首,办案过程中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因此同意谅解。一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

这便与量刑的步骤和方法有关了。

量刑有三个基本步骤,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

一、确定量刑起点‍‍‍

单纯说概念比较抽象,还是举例说明。以诈骗罪作为样本。

依照贵州省有关规定,贵州省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数额分别是:数额较大是5千元,数额巨大是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是50万元。‍‍‍‍‍‍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诈骗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达到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结合本案,张三诈骗45万,依照贵州省的诈骗罪量刑标准,45万超过数额巨大(5万)起点,又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50万)的起点。

5万元的起点即可在三年至四年间确定量刑起点,我以三年作为量刑起点。量刑的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完成。

二、确定基准刑‍‍‍‍‍‍

量刑起点,即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本案以三年作为量刑起点。

那么,在张三诈骗罪成立的基础上,超出五万量刑起点的四十万应如何评价?

诈骗五万元已经达到量刑起点三年,那么超出的四十万元则属于判处三年的基础上应当增加的刑罚量。

基准刑是什么?本案中基准刑如何确定?

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结合本案而言,如果认为诈骗五万元需要承担的刑罚量为三年,超出的四十万元需要承担的刑罚量为五年(数据虚构),那么理想状态下,张三就需要被判刑三+五年,八年就是基准刑。

基准刑=量刑起点+增加的刑罚量‍‍‍

三、调节基准刑

根据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

常见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如下:

计算的时候,会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全部是特定量刑情节;‍‍‍‍‍‍‍‍‍

第二种情况,特定和一般量刑情节混同;‍‍

第三种情况,全部是一般量刑情节。

第一、三种情况好办,因为量刑情节未混同,按照下面的计算公式计算。‍‍‍‍‍‍‍‍

第二种情况复杂些,在计算时,特定量刑情节优先计算,再计算一般量刑情节。

计算规则如下:

拟宣告刑=基准刑x第1层调节结果x第2层调节结果

第1层调节结果=(1±调节比例)x(1±调节比例)

第2层调节结果=(1±调节比例±调节比例)

以上说理可能比较绕,后面附有计算方式,看了就会理解。

最后,我们回到文章开头的那一起诈骗案,试着利用以上规则写出判决的计算公式。‍‍‍‍‍‍

三年(量刑起点)+五年(超出的刑罚量)=八年(基准刑)‍‍

张三具有自首、赔偿谅解、前科的一般量刑情节,即均是第二层量刑情节,按照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先加后减原则计算。

调节基准刑:八年*(1+前科10%-自首20%-20%)=宣告刑。‍‍‍

注:本文量刑情节的加减比例为个人杜撰,办案时承办人在幅度内有自由裁量权,加减比例以各个地方公布的量刑指导为准。‍‍‍‍‍‍‍‍‍‍‍‍‍‍‍‍‍‍‍

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涉访涉诉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人民法院、观山湖区政府担任过值班咨询律师。

主做刑事案件,办理大量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