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中心城区生态环境质量,增强餐饮行业主体的守法意识,确保全市空气质量二级达标,现将 4起环境染污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浉河区城市管理局对民权街某酒店未正确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000元。

2024年2月,浉河区城市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对该餐饮企业正常巡查监察,发现该餐饮企业油烟超标排放。经查该餐饮企业未正确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该餐饮企业拒不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浉河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餐饮企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浉河区城市管理局对南湖路某餐饮企业未正确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000元。

2024年3月,浉河区城市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对该餐饮企业正常巡查监察,发现该餐饮企业油烟超标排放。经查该餐饮企业未正确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该餐饮企业拒不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浉河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餐饮企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浉河区城市管理局对工区路某菜馆未正确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000元。

2024年3月,浉河区城市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对该餐饮企业正常巡查监察,发现该餐饮企业油烟超标排放,操作间油污严重。经查该餐饮企业未正确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该餐饮企业拒不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浉河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餐饮企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浉河区城市管理局对湖东大道某农庄未正确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000元。

2024年9月,浉河区城市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对该餐饮企业正常巡查监察,发现该餐饮企业油烟超标排放。经查该餐饮企业未正确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该餐饮企业拒不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浉河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餐饮企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浉河区城市管理局将继续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督管理,为守护市民的碧水蓝天贡献力量。

来源:浉河区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