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行液化石油气企业自有产权瓶制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赣建字〔202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发展,现决定在我县全面实行液化石油气企业自有产权瓶制度:

一、集中开展液化石油气企业自有产权瓶置换。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为集中置换期,广大用户可携带原自购气瓶前往供气企业进行置换(置换价格由企业按照气瓶使用年限、剩余有效期等因素分档制定并予以公布)。如用户对置换回购价存在异议,也可继续使用原气瓶,但应将气瓶委托充装企业代管并签订协议。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企业和用户之间应签订供用气协议,约定租赁气瓶押金为160元,明确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如用户不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应提前告知供气企业,并及时携带钢瓶和供用气协议等材料前往办理销户,供气企业应及时办理结算并退还剩余押金。

三、全面实行自有产权瓶制度后,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企业应及时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逐瓶赋码,并将气瓶有关信息纳入气瓶信息化监管平台。

四、2024年10月1日起,全县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企业不再对外销售气瓶和提供年检服务;2025年4月1日起,全县各液化气充装企业不再充装、配送非自有产权气瓶。请广大用户不要通过其他渠道购买气瓶,避免无法充装造成自身经济损失。

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企业提供给用户使用的气瓶,必须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广大用户如发现企业充装使用问题气瓶、借机随意涨价等违法行为,可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796-7730721(县市监局)、0796-7711108(县住建局)。

六、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将严厉打击“黑气瓶”、无证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恶意扰乱市场、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等行为,共同维护全县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稳定,保障广大用户及企业合法权利。

特此公告。

永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永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3日

来源:永新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