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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近,家住包头市的张某突然“走红”了一把,一夜之间变成了别人抖音视频中的主角,街坊四邻议论纷纷……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均为包头某房地产公司经纪人,二人经常通过短视频和直播的形式展示房源,分享购房知识,与观众互动。今年4月,李某在其抖音号上公开发布一则内容:某房地产经纪人在出售一套房产时“吃了”房东24万元差价,房东知道后当场晕倒...
该视频一经发布便引来热议。虽然视频中未指明这位经纪人是谁,但李某在评论区回复称“是个女的,姓...”而当评论区的网友问李某是不是张某,李某含糊其辞未作澄清。
“视频发布后,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打来电话质问我、在评论区侮辱谩骂,严重贬损我的人格和名誉。”张某越想越气,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调解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梳理,对双方当事人就互联网不当言论引发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进行法律释明,并耐心劝解和引导双方化解矛盾。
最终,在承办法官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删除其发布的相关视频;
二、被告通过抖音发布视频向原告赔礼道歉,视频声明内容由人民法院审核,且需在该抖音号置顶三十日(从视频发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
经法院调解后,承办法官积极督促被告录制视频,并反复审查、纠正视频中所述内容,后由被告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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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
“李×发布的道歉视频我看到了,终于还了我一个清白,谢谢张法官啦。”
被告的道歉视频发布后不久,承办法官收到了原告张女士表达感谢的信息。至此,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圆满解决。
来源:包头市九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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