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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带=生命带

9月25日,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7起驾乘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带,有效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案例,并提醒驾乘人员:安全带能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对人体起到固定并缓冲惯性作用,有效减轻对人体的伤害甚至能挽救生命,驾乘机动车出行时,请全程全员规范使用安全带。

(一)

8月23日,王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G519线40公里路段时,与段某驾驶的小汽轿车生碰撞,因两车驾乘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无人员受伤。

(二)

8月29日,张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沁县漳源镇高家沟村路段,与对向行驶的闫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因正确使用安全带,两名驾驶人均未受伤。

(三)

9月1日,吴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潞州区霍家沟村路段左转弯时,与连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因两名驾驶人规范使用安全带,均未受伤。

(四)

9月18日,王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潞州区潞阳门北路时,因违法调头,与杨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两车驾乘人员均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并未受伤。

(五)

9月19日,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平顺县石城镇王家庄村路段,由于操作不当撞上路边护栏,因张某某正确使用安全带,没有受伤。

(六)

9月22日,倪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沁源县和川路路段时,由于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与前方武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因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两车驾乘人员均未受伤。

(七)

9月23日,严某驾驶小型汽行驶至潞州区东环路北环东街匝道入口处时,由于分心驾驶导致车辆撞上指示牌杆,因严某规范使用安全带,仅受轻微伤。

来源:长治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