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介绍
(一)法律法规1.《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3.《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督有关问题的公告》4.(海关总署2020年129号公告)
(二)国家标准1.《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2-29系列标准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
(三)定义辨析1.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2.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3.TDG分类:种类1:爆炸物;种类2:气体;种类3:易燃液体;种类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种类5: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种类6: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种类7:放射性材料;种类8:腐蚀性物质;种类9: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4.GHS分类:物理危害:17;健康危害:10;环境危害:2。
二、标签查验要点介绍
(一)标签查验要点:化学品标识、信号词、象形图、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供应商标识、应急咨询电话。
(二)对于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l的危险化学品小包装,危险公示标签要素可以简化,简易标签与完整标签比较,省略防范说明。
(三)GHS易燃液体分类:危险类别、闪点、初沸点、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
(四)化学品标识:用中文和英文分别标明化学品的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名称要求醒目清晰,位于标签的上方。名称应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名称一致。对混合物应标出对其危险性分类有贡献的主要组分的化学名称或通用名、浓度或浓度范围,当需要标出的组分较多时,组分个数以不超过5 个为宜。
(五)象形图先后顺序:物理危险象形图的先后顾序,根据 GB 12268 中的主次危险性确定,未列入 GB 12268 的化学品,以下危险性类别的危险性总是主危险:爆炸物、易燃气体、易燃气溶胶、氧化性气体、高压气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发火物质、有机过氧化物。其他主危险性的确定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危险性先后顺序确定方法确定。对于健康危害,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如果使用了骷髅和交叉骨图形符号,则不应出现感叹号图形符号;如果使用了腐蚀图形符号,则不应出现感叹号来表示皮肤或眼睛刺激;如果使用了呼吸致敏物的健康危害图形符号,则不应出现感叹号来表示皮肤致敏物或者皮肤/眼睛刺激。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三、MSDS查验要点
(1)化学品及企业标识;(2)危险性概述;(3)成分/组成信息;(4)急救措施;(5)消防措施;(6)泄露应急处理;(7)操作处置与储存;(8)接触控制和个体防护;(9)理化特性;(10)稳定性和反应性;(11)毒理学信息;(12)生态学信息;(13)废弃处置;(14)运输信息;(15)法规信息;(16)其他信息。
四、危险货物包装查验要点介绍
(一)危险货物包装查验要点:TDG 的运输象形图、GHS 象形图、包装标记。
(二)如包装类别为Ⅱ类,则表示危包需使用Ⅱ类以上包装,即X、Y类包装。“30”表示该包装最大承载量为30KG(毛重),若毛重超过30KG也视其为危包不合格。
(三)有限数量包装:参考GB28644.2-2012《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每种货物的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不尽相同,可查阅标准附录表格。不是所有类别的货物都适用有限数量运输,凡是未列入GB28644.2-2012表1中的危险货物不适用以有限数量运输。危险货物以有限数量运输时,包件的总毛重不应超过30kg。
(四)例外数量包装:参考GB28644.1-2012《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每种货物的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不尽相同,可查阅标准附录表格。不是所有类别的货物都适用例外数量运输,凡是未列入GB28644.1-2012表2中的危险货物不适用以例外数量运输。
(五)有限数量包装标记:1.除航空运输外,内装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件不需要以内装物的正式运输名称或联合国编号做出标签或标记,但应显示标记。标记应明显,清晰,并能承受露天暴露而不明显减低效果。标记的上下部分和边线应为黑色,中心区域为白色或适当反差底色;标记的最小尺寸:100 mmX100 mm;菱形边的最小宽度:2 mm;如包件的大小需要,可缩小尺寸,但不得小于50 mmX50 mm,且标记仍应清晰可见。2.在航空运输的情况下,内装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件应显示 的标记。标记应明显,清晰,并能承受露天暴露而不明显减低效果。标记的上下部分和边线应为黑色,中心区域为白色或适当反差底色;标记的最小尺寸:100 mmX100 mm;菱形边的最小宽度:2 mm;符号“Y”置于标记中央,须清晰可见;如包件的大小需要,可缩小尺寸,但不应小于 50 mmX50 mm且标记仍应清晰可见。
(六)例外数量包装标记:以例外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包件,应做永久、清楚的标记。标记应显示主要危险类别,或如果已经划定,包件内所装每一项危险货物所属的项别。如果包件没有在其他地方显示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姓名,这个信息也应列入标记内。
(七)微量危险品:参考《空运危险品规则》(IATA)2.6.10 微量,2.6.10.1 表4.2F栏指定的代号 E1,E2,E4 或 E5的危险品作为货物运输符合下列条件不受本规则限制:(a)每个内包装最大净数量液体和气体限定为 1mL.固体限定为1g;(b)除了当内包装牢固地装入外包装中,其衬垫材料使其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造成破损、被刺破或内容物泄漏,并且对于液体危险品外包装中有充足的吸附材料以吸附内包装中的全部内容物则无需中层包装之外,须符合 2.6.5 节规定;(c)符合 2.6.6节规定;并且(d)每个外包装危险品的最大净数量液体和气体不超过 100mL或固体不超过 100g。
(八)包装整改流程1.企业递交整改申请。2.海关对整改方案进行评估。3.企业根据批准的整改方案准备新危包及其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4.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包装整改。
五、进口涂料检验介绍
(一)进口涂料检验要点1.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涂料,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监管要求进行检验。2.根据取样检测布控指令要求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是否抽取样品进行危险特性或涂料品质检测。3.对同一进口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同一国别/地区,同一发货人/生产商,并且成分/组分一致的涂料,海关首次实施品质检测且合格后,如上述信息未发生变化,其后批次检查未发现异常的,不重复实施品质检测。
(二)进口涂料国家标准介绍1.木器涂料 GB18581-20202.建筑用墙面涂料 GB18582-20203.车辆涂料 GB24409-20204.工业防护涂料 GB30981-20205.室内地坪涂料 GB38468-20196.船舶涂料 GB38469-20197.玩具涂料 GB24613-2009
(三)进口涂料的国家标准更新情况1.GB 18581-200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及GB 24410-200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合并更新为GB 18581-2020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2.GB 18582-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及GB 24408-2009《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合并更新为GB 18582-2020《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3.GB 24409-20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更新为GB 24409-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4.GB 24613-2009《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继续有效。5.其它涉及有害物质限量标准3项,新增GB 38468-2019《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8469-2019《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 GB 30981-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四)进口涂料的国家标准更新解读1.涂料分类更加细化:以《车辆涂料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为例,新标准在产品分类方面将溶剂型涂料由原来的3类9型扩展为8类34型,水性涂料由原来的2类增加为7类22型,并新增了辐射固化型涂料分类。2.涂料质量要求更加严格:标准更新后,由于涉及的国家标准提高了VOC含量等要求,加上新标准涉及目前约90%的进口涂料。3.涂料检验需求更加突出:对于高端家装行业中使用较多的进口木器涂料,新版《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20)中检测项目由旧版的12项增加至16项,其中8个项目的检测方法发生变化。
(五)不涉及国家标准的进口涂料证明材料1.归类问题涉及的涂料的证明材料:企业可提供的预归类情况;产品流向,用途,贸易合同等;生产工艺,作业指导书等。2.生产原料:产品流向,用途,贸易合同等;生产工艺,作业指导书等。3.航空航天涂料:产品流向,用途,贸易合同等;适航证,民航局关于涂料的认证证书;国外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
(六)现场查验安全须知1.陪同查验人员需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2.理货找货时需注意货物包装朝向3.如发生危化品泄露等应急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确保自身安全,撤离事故现场并向海关及场所人经营人报告。(尽可能提供货物属性如MSDS及报关单等)
知识拓展: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
包括以下监管方式:来料料件内销、来料成品转减免、进料料件内销、进料成品转减免、进料边角料内销、来料边角料内销。
一、定义与代码
(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转内销是指经营企业来料、进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或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半成品、残次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经批准转为国内销售,不再加工复出口,包括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货物。
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245”,简称“来料料件内销”。
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644”,简称“进料料件内销”。
(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减免是指来料、进料加工成品在境内销售给凭征免税证明进口货物的企业。
来料加工成品转减免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345”,简称“来料成品转减免”。
进料加工成品转减免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744”,简称“进料成品转减免”。
(三)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是指经批准在境内销售的来料、进料加工过程中有形损耗产生的、仍有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包括来料、进料加工副产品。
来料加工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845”,简称“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844”,简称“进料边角料内销”。
二、适用范围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监管方式适用于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
2.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3.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4.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5.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二)以下情况不适用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的监管方式:
1.特定企业以加工贸易的方式进口原油炼制成品油,小返销出境而供应国内市场,其监管方式为“进料以产顶进”(0642)。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其监管方式为“保税区进料料件”(0544)、“保税区来料料件”(0545)。
3.企业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按走私或违规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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