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2日,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全文。
日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程雪阳教授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在婚姻登记领域,还存在“拟结婚双方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这一难题。
程雪阳和他的课题组长期研究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的相关问题。课题组关注到,《意见稿》删除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规定,以“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取而代之。
课题组建议,在《意见稿》中增加婚检内容作为婚姻登记前提。
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
存在“举证难”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为了落实上述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梳理完2021-2022年82份撤销婚姻判决书后,课题组发现,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为拟结婚的当事人设定了“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的法律义务,但违反该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只是“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些当事人在综合考虑违法后果之后,依然会选择“婚前不如实告知对方自身病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所建立的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婚姻”。对于法院而言,只有存在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三种情况,才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作出婚姻撤销的判决。三种情况包括,被告患有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该重大疾病在婚前已经存在;被告未在婚前如实告知等三方面的事实。
课题组认为,普通人很难获取、保存并提供这些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要么是驳回诉请或调解结案,要么是当事人判决离婚。即使当事人能够搜集到证据或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依然需要面对婚姻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如果一方患有严重传染病,对方的身心健康还会因婚姻而受到严重损害。
课题组提出,如果当事人在结婚登记之前完成婚检,且双方都了解彼此检查结果,那么相关医学检查结果作为一项法律认可的证书,可破解部分重大疾病是否出现在婚前的“举证难”问题。
当婚检变成个人体检?
专家认为恐难以有效预防婚姻领域的矛盾
课题组发现,民政部门并不收取和查验婚检报告,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婚检,也可不进行婚检。
课题组提到,婚检虽然通常是男女双方同时检查,但具体的检查科目和医师并不相同。为保护患者隐私权以及避免激化医患矛盾,婚检机构及婚检医师并不会向受检者的(准)配偶直接反馈婚检结果。这意味着,当婚检这种医学检查的实际功能变成了当事人了解自己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的个人体检,既不能保障准配偶充分了解对方检查结果,也不能对婚姻领域的矛盾和纠纷进行有效预防。
课题组认为,完善我国婚检领域的各项法律规范,需要全面了解社会大众对于婚检制度实施状况的态度、立场和意见。
该课题组在2022年2月9日到28日,向社会发布了一份调研问卷。截至2023年2月28日24点,有效回收量为13348份,全国除了港澳台地区外,其他所有的省份都有回收到有效问卷。
问卷结果显示:一方面,有92.5%的受访者表示婚前医学检查有必要,主要体现为希望通过婚前医学检查了解对方的身心健康状况。另一方面,有54.8%的受访者表示,如果国家法律不规定婚前必须进行婚检,对方却主动要求进行婚检,自己会感觉到被冒犯,进而会重新考虑是否与其结婚。
基于问卷调查结果,课题组认为,应当摆脱婚检“强制”和“自愿”的二元对立思维,基于“知情-自主”模式来重构我国的婚检法律制度。这种模式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第一、拟结婚的当事人应在婚姻登记之前完成婚前医学检查。第二、拟结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婚检机构出具的“已完成婚前医学检查的证明”并在该证明上共同签字,方可申请登记结婚。第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内容只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是否进行婚检的事实状况,并不包括婚前医学检查结果中所发现的疾病情况,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无需对证明进行实质性审查,只需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完成婚检并共同认可检查结果。第四、法定的婚前医学检查科目应当是免费的。第五、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国家提供的免费婚检服务,可以由婚检机构出具“了解对方身心健康状况,了解相关医学风险,自愿放弃国家提供的婚检服务”的证明,从而替代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课题组建议:
应当摆脱婚检“强制”和“自愿”的二元对立思维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2021年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显示,2019-2020年,全国实际参加婚检的人数为1867万人。
截至2022年,全国已经有22个省份将“免费婚检”作为“惠民工程”或“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予以实施。
课题组认为,“知情-自主”婚前医学检查模式有几方面的优势。首先,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时又尊重并保障准配偶的知情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其次,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缔结婚姻的信息搜寻成本、到法庭主张撤销婚姻的举证成本;再次,有利于减少婚后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可以确保让政府提供的“免费婚检”惠民工程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最后,还可有效化解医生职业伦理与患者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
课题组提出,如果婚检制度的功能在于保障当事人了解自身身心健康状况,那么国家不应提供免费婚检服务。如果婚检制度的功能是保障结婚者了解对方的身心健康,那么法律应当建立合理机制,要求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之前完成婚检并了解彼此婚检结果,然后以此为基础由当事人来自行决定是否结婚。
课题组提出,贸然以婚姻自由名义彻底废止强制婚检制度是不妥当的,但完全恢复2003年之前的强制婚检制度也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应当摆脱婚检“强制”和“自愿”的二元对立思维。
课题组建议,应该修改8月中旬公布的《意见稿》,把第8条第1款修改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三)双方当事人已完成婚前医学检查的证明或者自愿放弃婚前医学检查的双方签字声明。此外,《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第1款增加第(五)项“应当提交已完成婚前医学检查的证明或者自愿放弃婚前医学检查的双方签字声明而未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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