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信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接相关部门移交线索
刘某违规进行动火作业
治安大队民警获悉情况后
立即对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明
违法嫌疑人刘某
在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且本人未取得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
操作证的情况下
违规进行电气焊作业
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无证上岗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经询问
刘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刘某已被信丰警方
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电气焊作业属特种作业
相关作业人员
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
牢记电焊气割作业“十不准”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来源:信丰公安
版面编辑:刘 芳
责任编辑:杨晓斌
值班主任:徐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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