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周頔 北京报道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1996年、2009年两次修改以来的第三次修改。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刘爱华在介绍统计法修改时表示,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围绕加强党的领导、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着力解决统计造假等突出问题、提高统计科学性和现代化水平,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介绍道,此次统计法修改是修正而非修订,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监督,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健全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统计信息共享,完善法律责任规定等。

推动统计监督有效发挥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杨伟东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统计法修正新增加了3条、修改了21条内容,修改幅度是比较大的,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第一是加强了统计的真实性。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的根本准则,也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统计失真不仅会让宏观决策产生偏差,公众也会对统计提出质疑,降低对统计数据的信任度。此次法律修正有一系列制度安排都与确保统计真实性有关,比如惩治统计造假、加强统计监督等。

第二是加强了统计信息化应用。科技发展正推动经济社会经历前所未有的变革,催生出很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法修正不仅规定了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提高统计便利性,也规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第三是加强了统计的制度化。近年来针对统计工作出现的相关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也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去年也将“统计造假”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处分范畴。此次统计法修正,将上述成果通过立法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这也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体现。

湖北省统计局原副局长叶青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统计法修改呈现出了诸多亮点,包括增加了统计监督有关规定,推动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职能作用;体现了新发展理念要求,着力提升统计服务能力,加快建设智慧统计,有效提升政府统计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围绕优质服务宏观决策,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等改革成果;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增加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的规定;强化了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等。

强化对统计公权力的监督

在强化统计监督方面,此次修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加强统计监督”内容;并围绕统计监督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等内容。

叶青表示,统计监督是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的基本职能,更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进一步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

一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持续加大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直查力度,对统计造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

二是要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数据质量和工作基础,有效发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实绩导向、精准考核的牵引作用。

三是要持续深化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强化统计监督成果运用,为切实防范和纠治数据造假搞“虚假政绩”等形式主义问题贡献统计力量。

杨伟东也谈到,为防范统计造假,保障统计真实性,此次统计法修正专门提出了构建统计监督体系,并做出了相应的安排。比如第五条规定“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其中就包括利用新的技术和方法完善统计工作,会强化统计监督。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其强调了统计工作的独立性。此外,为了配合监察制度改革,此次法律修正也对监察制度内容衔接做了调整。

确保追究统计造假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新修改的统计法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统计造假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对此,叶青指出,统计造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后果不仅限于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还涉及更广泛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影响。杨伟东也谈道,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工作,因为统计造假的数据失真将导致决策判断失误,也会带来社会信任度降低,此外还会助长不良的政绩观,甚至可能会影响整个社会风气。

叶青表示,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方面,此次统计法修改增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等内容,规定“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此次统计法修改进一步增加法律责任;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叶青认为,随着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持续推进,统计督察、统计监督、科技手段等部署实施,都将对新时代统计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产生积极的效果。

谈及防范统计造假,杨伟东建议,不仅要采取GDP独立核算等方法保障数据真实性,也需要利用科学技术进行验证,此外还要加大统计造假的责任追究力度,从而实现有效的防范。他特别指出,此次统计法修改,将很多此前的部门规章、国务院法规上升为刚性的法律制度,并大大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等内容,特别是罚则力度有所加大,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只要不遵守统计法都将面临严厉的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