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落实“高法护航·益企发展”专项行动要求,高港法院以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为契机,立足审判职能,履行普法职责,设立“新《公司法》解读”专栏,详解新《公司法》的修改亮点,为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律条文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新旧演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官解读

新《公司法》简化了监事会、监事设置,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职权;允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允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通过允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来行使监事会的职权,或者选择不设监事会、监事,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运营效率,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治理成本。

监事会或监事对于监督公司的运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均有较大的作用,因此,是否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应当慎重选择。对于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的公司,一方面,公司应当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调整股东协议、加强审计或者调整内部决策流程等方式来弥补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另一方面,股东也需要主动作为,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对公司董事、高管等履行职务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