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按照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春雷”行动工作要求,四川省巴中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突出“诚信尚俭、共享食安”为主题,查处了一批宣称特殊功效、非法添加药品、未经检验检疫、网络违法销售和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食品安全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巴州区某牛羊肉冷冻食品店未查验、保存相关凭证及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案

根据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工作安排,2024年3月27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巴州区西城街道的巴州区某牛羊肉冷冻食品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2袋“清真精品牛蹄”生产日期未标明具体年份、7箱“冻猪肥肠”未标明生产日期,2箱“牛肉”无标签,并与其他合格食品放在经营场所内处于销售状态。经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肉类食品共计2940元,未销售出上述肉类,不能提供采购票据以及检验检疫证明等食品合格证明资料。当事人持有《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其经营未经检疫肉类的行为和经营食品未查验、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恩阳区某家庭农场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案

2024年8月28日,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当事人销售的鹿血酒与秘方壮阳丸产品无厂名、厂址及产品合格证明”,随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秘方壮阳丸”和“鹿鞭膏”等产品销售,其产品标签均标注有“壮阳、益精添髓、益气培元、阳痿早泄”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内容。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通过微信以80元/罐的价格购进“秘方壮阳丸”10罐、“鹿鞭膏”5罐,然后均以200元/罐的价格进行销售,其中“秘方壮阳丸”售出6罐,货值金额共计3 000元。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昌县某水产品经营部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4月10日,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平昌县某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实测值为1.54μ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6日从陈某处购进了上述不合格“牛蛙”,并以25.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2024年4月10日抽检时,剩余3.81kg未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供应商资质、进货凭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不能说明购进数量及价格。当事人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7月9日,平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平昌县公安局进一步侦办,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何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根据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工作安排,2023年4月14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虫草十八鞭、虫草肾宝片、蟲草精、德国生力片等食品监督抽检,上述食品经检验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5月13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通江县公安局侦办。2024年2月19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提出由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何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意见。经查,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14日,当事人从流动商贩手中以单价5元每盒购进上述食品,购货款共计100元,然后在乡镇赶集时以摆地摊的方式进行销售。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之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江县某蛋糕店提供虚假信息入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案

2024年3月31日,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接到举报“南江县某小区蛋糕店冒用其他商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美团上开店。”,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2022年3月,当事人以其店本身的资质在美团平台开设有外卖店;2023年3月,当事人将其经营资质更换为其他商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入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冒用其他商家经营资质在网络平台上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江县某酒馆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2024年4月8日,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南江县公安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南江县某酒馆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情况”,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开展有餐饮、酒吧服务及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有“未成年人禁止入内”警示标志,2024年4月5日晚21时左右,当事人未查验消费者身份信息,在经营场所接待了余某某、曾某、李某、邹某某四位未成年人后并向其销售24瓶金星纯生啤酒(酒精度:≥2.5%vol,净含量:275ml/瓶);同时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1日,因在其经营场所未张贴有“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标志和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行为,受到过南江县市场监管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停业整顿3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