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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部分债务人为逃避自身债务,故意隐瞒或者拖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自作聪明的认为这样便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此种情形下,真正的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2.案情回顾

甲公司是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商,与乙建筑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2022年,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一批建筑材料,总价款为50万元,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22年8月31日一次性全款支付。然而,直到约定日期过后,乙公司并未如约支付任何款项。

甲公司多次索要未果,后在维权中偶然发现乙公司对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享有一笔80万的应收账款,且已到期,但乙公司明知有该笔债权,却拒绝催收,反而导致了自身无力偿还对甲公司的债务。因此甲公司将乙公司作为被告、丙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支付50万的欠款。

3.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主债权和乙丙两公司的次债权均成立,且其中次债权80万大于主债权50万,再加之乙公司怠于行使权利已经影响到甲公司债权的实现,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甲公司要求丙公司代乙公司偿还货款50万元整的诉讼请求。另,乙丙间的债权债务在50万的范围内消灭。

4.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原理分析,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债权实现的保证,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出现不当减少,或者出现应当增加而不增加的情形,则必然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合法债权,法律授权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合同关系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债务人对其享有的债权,也即“债权人代位权”。

具体而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成立须满足四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通常而言,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代位行使。

就本案而言,法官通过查明案件事实确认甲乙丙三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属客观真实,均已到期,现因乙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影响了甲公司的合法债权的实现,且乙丙两个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具有专属性,故法院认为甲公司有权代位行使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

该判决,依法维护了甲公司的合法债权,妥善处理了三家公司之间的尖锐矛盾,不仅依法保障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也为切实践行有关法律规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参考意义。

5.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6.律师寄语

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诉讼救济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对“执行程序”中顺利要回欠款有着重大意义。如执行案件陷入执行僵局时,债权人可以合理行使代位权诉讼制度,通过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突破债的相对性,扩大债权人的权利范围从而达到扩大执行主体,清收回款的目的。

“法律不保护权利之上的睡眠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如发现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的情形时,应尽早寻求法律咨询和专业帮助,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

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