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海县农业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共同召集企业、家庭农场和个体经营户学习《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园区主要领导带领参会人员对《解释》相关政策进行集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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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解释》明确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解释》的发布和实施,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维护地区经济金融秩序,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指导。农业园区各单位将认真学习《解释》的主要内容,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关注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避免参与不明来历的投资项目或金融活动,营造让消费者放心的市场环境。

通讯员 刘毅 李玉珊 梁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