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法官,这面锦旗请收下……”近日,一起涉企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将一面书有“秉公办案为企业护航 执法为民保一方平安”的锦旗送到了岳阳县人民法院公田法庭,以此表达对法庭高效护航企业平稳发展的认可与感激。
案情回顾
该案系一起侵权责任纠纷。2016年,某石材厂生产加工作业对廖某某一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后双方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签订了补偿协议。2017年,廖某某在自己房屋周围及房屋对面的山上饲养蜜蜂。2019年12月,某石业公司成立,其与某石材厂为两个独立法人,互不存在控股、母子、总分公司关系。2019年至2023年期间,某石业公司租用廖某某屋后的石灰厂地用于堆放石头放料及修建员工宿舍,该公司的生产场地与廖某某家的距离约300米。
2023年3月开始,廖某某饲养的蜜蜂开始出现死亡。2024年年初,岳阳县地区出现大范围冻雨天气,后廖某某查看蜜蜂情况时发现蜜蜂至少死亡了48箱。因认为蜜蜂死亡的原因系蜜蜂饮用了某石业公司使用的石材冷冻液渗透的水源,廖某某遂将某石业公司诉至岳阳县法院,要求其履行补偿协议,赔偿因生产污染造成蜜蜂死亡的赔偿金24000元,并请求排除妨害。
审理经过
收案后,承办法官先后前往原告廖某某家和被告某石业公司现场查看,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然而因双方分歧极大,始终无法达成调解。后承办法官建议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原告亦明确表示拒绝。
考虑到该案涉及环境污染及企业经营等问题,是当地政府及群众较为关注的案件。为回应群众关注,充分发挥巡回审判“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作用,承办法官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当地村委会,并邀请村民代表近距离观看庭审,现场释明法理,充分扩大普法效果。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某石业公司与某石材厂系两个独立法人,且互不存在控股、母子、总分公司关系,原告廖某某一家与某石材厂签订的协议并不对被告某石业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
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蜜蜂死亡的照片、关于冷冻液能使蜜蜂死亡的网络搜索信息及被告载有石头方料的车辆进出石灰厂的照片等证据。被告则否认公司使用冷冻液。同时,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环境侵权行为,且环境侵权行为与蜜蜂死亡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反,被告某石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环境检测报告及检验报告等材料,已承担其生产经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环境侵权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
因原告拒不申请司法鉴定,待证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无法借助鉴定意见进行判断而真伪不明。此外,原告诉称被告某石业公司存在装货车辆经常长时停靠交通要道、厂内污水非法排放等行为,却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据此,原告廖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廖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且判决生效后,原告廖某某亦未再要求某石业公司进行经济赔偿。
一面锦旗,一声道谢,不仅是当事人的许可称赞,更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鞭策鼓励。今后,岳阳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不断创新优化工作举措,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平稳发展,为企业安心生产、开拓创新、发展壮大提供有温度、有情怀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岳阳县人民法院网
供稿|张泽世
编辑|黄湘宜
初审|余翔 陈雄文
审核|易斌 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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