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向博 文/图)9月27日,记者从安康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安康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4月23日经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一条。第一条至第五条为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立法原则、社会参与监督的内容。第六条至第十六条为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分别规定了规划编制、设置条件和要求、设置期限、禁止设置的情形、审批部门、申请设置的形式要件、办理程序及时限、大型户外广告变更与转让、非大型户外广告告知、商业户外广告设置、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取得方式等内容。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为第三章“牌匾标识设置与管理”,规定了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和要求、设置原则、明确牌匾拆除责任人等。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为第四章“维护与监督”,设置人维护管理义务、监督管理及检查巡查制度、验收报告制度、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协助监督报告制度等内容。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为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明确处罚主体和标准。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为第六章“附则”,对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有关术语进行解释,还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据了解,2023年2月,《安康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正式启动,由安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环工委和市城管执法局组建工作专班,具体承担起草、调研、修改等法规草案制定工作。2023年10月,安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后,法工委组织立法工作专班及时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的函和条例草案文本发送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专家,共收到意见建议20余条。在此基础上,立法工作专班和有关专家根据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多轮逐条研究、集中讨论和全面修改,为《条例》出台奠定了坚实的民意和科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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