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被称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作为深受危害的省份,江苏通过出台《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更加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防控形势。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
此次立法基于江苏作为全国种苗花木生产大省、板材和木质包装材料生产消耗大省以及进口木材重要集散地,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多、分布广、危害重的省情实际。10年前颁布实施的《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已难以应对越来越严峻的防控形势,有必要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安全风险防治和治理体系建设。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具有长期性、社会性、公益性等特点,有必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社会参与的防治机制。条例对防治职责进行了规定,明确地方各级政府治理职责和部门职责,清晰界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职责,明确林业经营者、管理者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直接责任人。条例还明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对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基于灾害扩散性的特点,还规定了毗邻地区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联防联控的责任。
突出预防为主的防治方针,条例明确了监测预警网络建设、调查、监测等制度,增加了风险调查评估、重点预防区划定、弃置有害生物的相关规定以及禁止饲养、不得随意丢弃等方面的禁止性条款。条例把世界遗产地、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区、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等,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要求有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防治制度。条例还强调绿色防治,推广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规定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应当以营林措施为主,综合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除治技术,加大了对生物除治的扶持力度。
境外有害生物入侵给我国生物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和损失,有关条款加强了对国外引种的风险控制,要求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就引进物种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分析。同时,禁止人工繁育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禁止随意丢弃林业有害生物寄主及其制品。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向省检疫防治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期满后,依法经检疫合格的,方可分散种植。
松材线虫病是江苏重点防治对象,目前每年病枯死松树仍然超过6万株。立法除一般性规定外,还作出特别规定,明确病疫木清理是林权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的义务,属于集体、个人或者权属不清的也明确了属地清理责任,并要按规范处理疫木。林间松木使用规范也得到强化,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购从有关疫区调入的松木材料以及使用松木材料制作的包装物,应当依法管理、使用和处理。
为强化监督和考核,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并公开考核结果。结合目前执法实际,条例对部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进行了调整,有效贯彻和延伸了上位法,增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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