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缺钱吗,要不要挣点外快?很简单,用你的银行卡帮忙取一下钱,你就可以按点提成......”
用自己银行卡替人收点钱
“帮忙跑腿”到ATM机或银行柜台取钱
就能轻松获得“跑腿费”?
“活”很简单,“祸”不简单
甚至有人即便知道是犯罪
依然铤而走险
近日
红安一男子因“帮忙取钱”做“兼职”
最终为自己“赚”到了一副“银手镯”
黄冈警方提醒您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这种“帮忙”已触犯法律
“快进群下载软件,可以免费领100元现金,活动真实有效,我已经领到了!”8月的一天,二程镇男子詹某某接到朋友电话称只要进群下载一款APP就可以领取100元红包。詹某某进群后按照群内“工作人员”的提示下安装注册一款聊天软件,按要求在聊天软件中提供自己的手机号、银行卡号后,果真收到对方发来的100元现金红包。随后,对方问詹某某是否想赚钱,并称其最近有一个“投资乡村振兴”的项目,可以带着詹某某一起赚钱,詹某某仅需提供银行卡用于收取被国家没收的违法所得资金,并将资金取现后存入其提供的银行账号中,即可获得高额的“跑腿费”。
本就无正当职业的詹某某不想错过此次“发财”的机会,当即表示同意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双方约定每接收、转移一笔50000元资金,詹某某便可获得500元的报酬。8月28日至9月3日期间,詹某某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并帮助对方将转账的资金提现、转出,詹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500元。
“好景不长”,做着“发财梦”的詹某某很快引起红安警方的注意。“经过多方调查及数据分析,我们很快发现詹某某银行账户存在异常”,红安县公安局二程派出所立即联合刑侦大队对詹某某银行账户流水进行查询、研判,成功关联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案件多起,而詹某某名下银行卡接收涉案资金达20余万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掌握大量证据后,警方依法将詹某某传唤到案。
“我有想过这些钱可能是通过违法活动得来的,但他们给的佣金很高,我以为只要我谨慎一点,短时间内应该不会被发现,没想到你们这么快就找上门了。”詹某某悔不当初地对民警说道。在大量证据面前,詹某某对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是违法行为!
如果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供银行卡并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警方提醒大家,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载体、网站平台实施犯罪更加隐蔽。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提供电话卡、银行卡等帮助行为是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资金的“过墙梯”,同样构成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切莫因为蝇头小利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个人信息等,一旦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 核:雷 洪 郭子华
来 源:红安公安
校 对:罗 莹
编 辑:张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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