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近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结合山东实际,联合制定《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证件、档案、信息、签发、废证、使用、监督管理等七个方面进行明确。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12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1日。
为规范证件和档案管理,《管理办法》要求,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存放双人双锁和专人管理。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建立完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资料连号归档,永久保存。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一律不得外借,换发材料应将既往首次签发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并归档。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信息化管理,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数据库。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管理办法》明确,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证件。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父母可选择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网、“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等平台进行线上申领。超过3个月未申领的,应到签发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办法》要求,在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由新生儿母亲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市、区)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各级管理、签发机构统一使用山东省妇幼健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建档和签发。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要求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根据《管理办法》,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信息错误等原因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已盖章签发的不得按废证处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原则上不超过2年,超过2年的按废证处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各级管理机构要对辖区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签发机构进行督导,责令整改。
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管理办法》提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姓名作为曾用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后签发需撤销的,应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线上撤销审批流程予以撤销,同时书面通知新生儿落户地公安机关。
(大众新闻记者 黄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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