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共计58条,征集意见截止于2024 年 10 月26 日。

阅后,觉得没有什么意见可提,粗浅看法可分享:

1、律师竟能参加执法监督活动。律师可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一样,受邀参加消防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虽然不会……,但仍不禁倍感荣幸!

2、。各级各地的消防救援局的称谓是消防救援机构,称呼“消防救援部门”“消防部门”是不规范不合规的,实际中应注意避免误用。都

3、。按照第四十一条,执法责任追究的前提是尚不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若构成犯罪的,则另当别论。第四十二条列举了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的18项情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从重、从轻减轻及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4、群众反映强烈的火灾事故调查未列入,不免产生联想。火灾事故调查是基层消防救援机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不容他人觊觎。文中竟对火灾事故调查只字未提,难道要调整火灾事故调查职责,划转至其他执法部门或机构统一行使?

5、下级错误上级免责,上级错误下级附条件免责。因下级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上级犯错的,下级担责;因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消防执法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6、制度执行宜公开。内容近乎完美,但实施范围、程度、效果如何,还需要公开透明,让内部人员和外部群众切身感受的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并因此产生几何倍增成效。

有感:追责有据,免责不易,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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