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西州政府公布《海西格尔木“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6月23日00时10分许,在省道318线格尔木至茫崖方向235公里764米处发生一起三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及三车部分机件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调查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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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格尔木“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23日00时10分许,甘肃籍驾驶员魏某木驾驶宁AE1713/宁AJ923挂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318线由格尔木至茫崖方向行驶至235公里764米处时,车辆车头前部右侧与前方同向因故障停驶在右侧道路由山东籍驾驶员张某峰驾驶的青HA8587号“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左侧尾部(事发前该车辆因错加柴油发生故障,由一起同行的山东籍驾驶员张某星驾驶的鲁MZ2F95号“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在拖拽行驶过程中因钢丝绳断开,停驶在事发路段右侧道路)及停驶在青HA8587号“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前方靠右侧道路由张某星驾驶的鲁MZ2F95号“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事发时车内乘坐高某一人)尾部左侧相继发生碰撞,导致三车失控滑移,造成站在青HA8587号“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周围的张某峰、张某星、张续某当场死亡、鲁MZ2F95号“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内的乘车人高某受伤及三方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一)事故原因当事人魏某木驾驶宁AE1713/宁AJ923挂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按规定停车休息,在疲劳状态下未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导致其所驾车辆车身前部右侧与前方同向因故障由张某峰停驶的青HA8587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货箱左侧发生碰撞后,又与前方同向临时停车由张某星所驾的鲁MZ2F95号“福田”牌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当事人张某峰、张某星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牵引、拖拽车辆,并且在被拖拽车辆发生故障后未在来车方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未履行采取安全防护处置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上发生故障时,应当按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第二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拽、牵引。”之规定。也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当事人张续某、高超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24年08月12日,格尔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第6328012024000002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本起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如下:1、魏某木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魏某木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续某、高超无责任。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三、开展深度调查暴露出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整改落实措施

(一)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肇事驾驶员魏某木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按规定停车休息,在疲劳状态下发现情况后未及时有效采取措施;肇事驾驶员张某峰、张某星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牵引、拖拽车辆,并且在被拖拽车辆发生故障后未在来车方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未履行采取安全防护处置的义务,反映出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不强。

二是驾驶员疏忽车辆检查。肇事驾驶员张某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认真检查,在车辆应当加注汽油时加错燃油,导致车辆发生故障,反映出驾驶员违法行车的侥幸心理。

三是源头运输企业监管不力。运输企业由个人登记成立经营,无安全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对从业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范培训无法有效监管落实。

四是副驾驶乘车人及其他乘车人员提醒意识薄弱。车辆行驶过程中乘车人员对驾驶员不文明、不安全的驾驶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提醒,没有起到监督作用。

(二)责任追究情况

1.7月6日,海西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格尔木“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突出问题进行了约谈通报。

2.驾驶员魏某木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驾驶员张某峰、张某星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整改落实情况

1.加强省道318线交通服务站警力配置,增设临时交通服务检查点,对过往车辆实施限速管理,严查严控车辆驾驶员疲劳驾驶违法行为。

2.加快国道、省道及辖区道路区间测速项目建设,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启用,加大技防的力度。

3.利用新媒体做好辖区安全提示,充分利用“双微一抖”及时发布路况信息以及恶劣天气提示,并依托三大运营商对过境人员推送道路交通安全提示短信。

海西州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