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浙江省婚假规定》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13天。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浙江执行的婚假规定,是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该文件明确婚假为1至3天。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婚姻半径”越来越宽广。浙江的跨市、跨省婚嫁的比例分别约占1/6和1/9,异地嫁娶增多使得短婚假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近年来,适当延长婚假的呼声日益高涨,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提出了相关建议、提案。

《规定》带来的福利,远不止婚假时间的延长。

《规定》明确,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休婚假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职工选择休婚假的,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内休婚假的,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

在休假方式上,职工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选择一次性休完或分段休假,为新人和用人单位都提供了更灵活的安排空间。

刚刚领证的新人也不用懊恼没赶上这波福利。根据《规定》,职工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补足婚假。

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职工婚假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休婚假的权利,落实职工婚假假期及其待遇。如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规定》明确了罚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其他用人单位,如果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作为一部“缺什么、立什么”的“小快灵”立法,《规定》充分体现了“一起来立法”的改革理念。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后,全省47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问卷调查,有关网页点击量累计超过1.8万次,网站留言1.13万条,其中不少意见得到吸纳。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