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本报从海宁市政府获悉,海宁市长安机电学院二期建设区块拆房工程7.4高处坠落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3年7月4日,海宁市长安镇机电学院二期建设区块拆房工程虹金村杨家浜49号农村自建房拆迁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单位包括海宁连杭科教新城发展有限公司(海宁市长安机电学院二期建设区块拆房工程发包单位)、浙江米佑建设有限公司(事故工程拆除作业施工单位)。本报注意到,米佑公司与连杭公司签订合同及协议书后,将该项目交由公司项目负责人余某全权负责,余某与吴某某签订房屋拆除委托合同,由吴某某负责拆除虹金村新建组、东风组待拆迁房屋的木头和瓦片,吴某某招聘6名拆房工人后于2023年6月9日开始作业。
经查明,2023年7月4日早上5时许,袁某某、光某某等6人在虹金村杨家浜49号三楼拆除房屋木头和瓦片。5时20分许,该居民房瓦片已基本拆除,于是6人打算换到隔壁50号居民房拆除木头和瓦片,从楼梯上往下走时,光某某去往二楼平台非作业面收取捆瓦片的绳子,其余5人突然间听到“啪”的一下声音,等跑过去看的时候光某某已经掉在一楼地面了。其余人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后光某某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因伤重抢救无效于6时45分死亡。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光某某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进行拆除作业转场时在二楼平台收取吊运木头和瓦片的绳子,因未确保自身安全导致事故发生。此外,米佑公司和连杭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责任企业和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米佑公司主要负责人俞某某,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米佑公司现场管理人员余某,对事故负有责任。两人均建议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米佑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进行行政处罚。连杭公司,由长安镇政府进行安全生产约谈。(文|中国基建报 林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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