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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学评论》2024年第4期要目
【特稿】
1.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构建具有甘肃政法大学鲜明特色的法学学科专业体系
郑高键(1)
【本期专题: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研究】
2.生成式AI应用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挑战与治理
——以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为视角
林韶(10)
3.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承担
——人机交互视角下的反思
陈珍妮(23)
【理论探讨】
4.法益恢复行为适用边界的理论廓清与规范解构
辛佳东(35)
5.立场决定规则: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本原论解构
赖隹文(47)
6.失位与归正:再论着手的认定及其成立范围
刘浩(64)
【法律实务】
7.轻罪治理背景下袭警罪的规范构成及司法适用
—— 以291份判决书为研究样本
申屠晓莉(77)
8.“两卡”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兜底倾向与合理限缩
曹翊群(90)
9.污染环境罪的法益观重塑
谢铠(104)
【探索争鸣】
10.论体育劳动争议视角下的体育仲裁受案范围
钱菊平(119)
【本期特稿】
1.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构建具有甘肃政法大学鲜明特色的法学学科专业体系
作者:郑高键(甘肃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新时代国家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布局的战略要求是推动基础学科转型升级、加快构建新兴法学学科、开展法学交叉学科建设和完善涉外法学学科设置。法学学科是甘肃政法大学的立校之本、强校之基。对标《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和《新时代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学校法学学科建设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形态。“新法科”建设背景下,学校要凝练特色发展方向、强化科研问题导向、推动教育教学转型升级、完善协同育人机制,进而树立提升法学学科整体实力、推进人文学科综合实力、构建交叉融合学科的发展思路,以法治实践需求为基础、共同基点为关键、问题意识为导向,推进法学学科和相关学科交叉融合发展,为建设甘肃法治高地贡献“甘法大”力量。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学学科;新法科;交叉融合;甘肃政法大学
【本期专题: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研究】
2.生成式AI应用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挑战与治理
——以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为视角
作者:林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成式AI以数据和算法双轮驱动创新技术产业生态,但也给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带来新的威胁和挑战。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生成机制削弱了传统个人信息保护“知情—同意”规则的功效,在信息内容生产和传播维度容易滋生劣质信息,诱发个人信息泄露等迭代风险。递进诠释生成式AI应用语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挑战,生成式AI技术应用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治理规范、治理主体以及治理规则等方面存在适配失衡,应立足于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探索生成式AI个人信息保护“技”与“法”的协同治理路径,破解生成式AI应用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困境。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下生成式AI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实现路径,应在治理模式上实现从管理型治理迈向合作型治理;在治理规则上,坚持“知情—同意”规则的动态改造与解释扩张;在治理方式上,创新“数据—算法—平台—用户”四要素的全链性规制;在合规治理上,构建技术服务提供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合规治理体系。
关键词:生成式AI ;个人信息安全;网络化;开放创新;知情同意
3.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承担
——人机交互视角下的反思
作者:陈珍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具有生成性、通用性和交互性的特征,这些技术特征致使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存在特殊性,具体表现为侵权涉及多方主体,且使用者在内容生成和传播过程中表现为深度参与。在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反思我国《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现,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混淆了提供者和平台经营者,科以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有悖于自己责任原则,不符合成本—收益分析,更不利于平台经济的发展。基于此,应考虑在侵权案件中进行分阶段、分主体的个案分析方式,明晰义务的责任主体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在区分提供者和平台经营者的基础上,类推适用产品责任中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相关规定,允许集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平台经营者援引避风港原则。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人机交互;产品责任;避风港原则
【理论探讨】
4.法益恢复行为适用边界的理论廓清与规范解构
作者:辛佳东(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益恢复行为适用边界的廓清在立法上面临着总则立法空白和分则规定散乱的局面。在理论上通过对既有学说的梳理可知,“轻微罪行”“特定犯罪”和“特定法益”的限定理论不仅忽视了众多例外情形,而且类型化程度较为欠缺。在重塑法益恢复行为的适用边界时,应以比例原则为限定,以类型化思维为指导,对分则罪名重新进行规范解构。在具体解构时,纯国家法益不可事后恢复,个人法益中人身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恢复边界可以分别解构为物质性和精神性人格权法益、单一型和复合型财产法益两种模式进行分析,社会法益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参照个人法益的恢复情形进行适用,秩序法益的恢复边界则可以从法益是否可被还原的角度,解构为可还原型秩序法益和非可还原型秩序法益两类加以探究。
关键词:法益恢复行为;比例原则;类型思维;规范解构
5.立场决定规则: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本原论解构
作者:赖隹文(海南大学法学院、汕头大学地方政府发展研究所)
内容提要: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既有规则是从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或违法性阶层展开,前者包括财产损害、实行行为、非法占有目的三个方面,后者则聚焦实质违法性、社会相当性等价值层面。然而,这都存在视野局限或者逻辑难以自洽的不足,而且技术层面与教义规则的条分缕析也未能触及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区分的根本。其实,真正影响“权利行使”争议案件罪与罚的,在于支撑、制约、决定这些论说规则的基础立场。也即,立场决定规则,价值立场决定教义规则的具体功用与功利指向。具体而言,存在侧重于个体权利保障立场与侧重于财产秩序建构立场的分野,前者会倾向于出罪与宽容,后者则趋向于入罪与严苛,立场的差异才是权利行使类敲诈勒索案出现同案异判的根源。为回应已经流变的社会与培育民众的规则意识,现阶段我国应当向侧重于财产秩序建构的立场靠近,关于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区分也需搭建原则性入罪、例外出罪的刑法教义规则。
关键词:实行行为;财产损害;非法占有目的;权利保护;财产秩序
6.失位与归正:再论着手的认定及其成立范围
作者:刘浩(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着手是当前域内外理论研究与实务关注的重点与难点,该概念不宜被轻易否认。着手的认定学说林立对峙,主观说、形式客观说、危险行为说以及折中说等学说各有其利弊,这与学者对构成要件的迥异理解、违法性本质立场的抉择以及具体案件的附随情状密切关联。立足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和考量当前域内外对刑法概念理解实质化、规范化的趋势,应当对着手的认定采取危险结果说。同时,就“着手、实行行为以及未遂犯成立”三者在隔离犯、间接正犯等特殊犯罪中的成立范围而言,为更好实现犯罪的一般与特殊预防,应当例外性地认可实行行为与着手的分离。即对实行行为予以形式化、一般危险性地理解,对着手加以实质化、法益侵害紧迫性地判别。
关键词:实行行为;犯罪着手;危险结果说;未遂犯成立
【法律实务】
7.轻罪治理背景下袭警罪的规范构成及司法适用
——以291份判决书为研究样本
作者:申屠晓莉(江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的法定从重情节修改为独立罪名。司法实践中,袭警罪的适用存在对袭警对象、袭警行为和袭警加重情节等认定不统一的问题。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为人民警察执法权,应当将袭警罪认定为具体危险犯,暴力袭击行为的程度应当具备足以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危险,袭警罪加重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同类解释原则。在轻罪治理背景下,为避免袭警罪被滥用而沦为一种旨在保护警察人身权利的“口袋罪”,刑法应在警察执法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寻求平衡,司法机关在适用袭警罪时应做到定罪理性和量刑科学。
关键词:袭警罪;轻罪治理;规范适用;实证分析
8.“两卡”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兜底倾向与合理限缩
作者:曹翊群(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当前,“两卡”案件刑事治理存在一种兜底现象: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量”标准的“卡农”,会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两卡”案件中帮信罪与掩隐罪的规制对象发生混同,这一兜底倾向不仅违反了罪刑均衡的原则,也打破了行刑区分的界限。问题的根源在于司法机关只关注法律的形式理性,而忽视了实质理性。应当明确“卡农”的行为并非导致司法机关无法追查上游犯罪的直接原因。因此,“卡农”难以成立掩隐罪的正犯,而以掩隐罪的共犯追究“卡农”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则需严格证明“卡农”与正犯之间的共同故意。
关键词:“两卡”案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实质解释
9.污染环境罪的法益观重塑
作者:谢铠(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是污染环境罪诸多理论范畴中的基础命题,污染环境罪法益论研究存在“体系思考阙如”“立场选择盲从”“法益内涵失当”三个彼此勾连的结构性谬误。对此,应当奉行积极审慎的刑法观,在澄清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谬误的基础上汲取中国传统生态环境文化的合理成分,将污染环境罪的法益观重塑为“机会法益论”,以包含“代际机会利益”与“代内机会利益”的“人类机会利益”作为污染环境罪法益的内核。在此基础上,构建“秩序—机会”的双层法益内容,以“国家环境安全管理秩序”为阻挡层法益,以“人类机会利益”为背后层法益,进而实现对“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规范诠释,缓和法益抽象化与实质化的冲突,发挥污染环境罪法益的批判立法机能与指导司法机能。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积极审慎的刑法观;机会法益论;双层法益论
【探索争鸣】
10.论体育劳动争议视角下的体育仲裁受案范围
作者:钱菊平(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劳动争议排除出体育仲裁受案范围,引发实践中体育劳动争议的管辖困境,影响体育仲裁制度立法目的的实现。纪律处罚和注册、交流场景下的实际案例显示出体育劳动争议与普通劳动争议之别。争议主体资格认定的体育专业性、从属对象及其从属性强弱的体育特殊性,以及争议主体间体育工作合同的弱劳动性,决定了体育劳动争议与普通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的差异,反映了当前处理思路在管辖、法律适用、纠纷处理机制衔接和时效性等方面的局限。为了高效、公正、专业地处理体育劳动争议,可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方式对体育仲裁受案范围做进一步划分。
关键词:体育仲裁;体育法;劳动仲裁;体育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西部法学评论》是由甘肃省教育厅主管、甘肃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创刊于1990年,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为双月刊。本刊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在长期的办刊过程中本刊以“培育学术特色、追求卓越质量”为己任,逐步形成“立足西部扬本土优势创法学特色,面向全国汇学术精品办品牌期刊”的办刊思路。
责任编辑 | 张馨予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范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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