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朔州市山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薛圐圙中队民辅警在岱岳镇青年街依法对韩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发现韩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朔州交警

持续开展酒驾醉驾统一整治,

请广大驾驶人牢记: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