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作为贵州一所派出所的民警,谢某办理了一起抢劫案。尽管已经辨认出逃走的嫌疑人是王某,谢某却没有及时开展进一步工作。

逃走后的王某,又先后犯下强奸罪、杀人罪等,最终被执行死刑。作为曾经的办案民警谢某,也因为玩忽职守获刑。

近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杀人案牵出民警涉嫌玩忽职守

31岁的谢某原是贵州省盘州市某派出所三级警长。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13日7时许,谢某在值班时接到陈某报案称被入室抢劫。随后,他带领人员赶到现场,得知嫌疑人已逃跑但在现场遗留有物品后,随即报刑侦大队进行现场勘查。后谢某接到通知,在作案现场提取到的物品通过鉴定DNA,比对是有盗窃前科的王某,谢某组织陈某辨认,陈某辨认出嫌疑人为王某。

然而,谢某在有线索指向作案人系王某的情况下,仅走访过王某居住地找人,未对陈某被抢劫一案进一步侦查或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侦办。直到2020年6月,有被害人被杀,警方根据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系王某,谢某才想起2019年2月发生的陈某被抢劫一案未办理相关手续,并于2020年6月12日在系统中进行补报、审批。此后,王某被抓获归案。

2021年10月26日,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案时,发现谢某在办理的陈某被抢劫一案中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后移交该院第五检察部处理,该院于2023年8月30日对谢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予以立案。

一审:当事民警犯玩忽职守罪,获刑1年

据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消息,在法院开庭审理谢某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一案时,公诉机关指控,谢某作为陈某被抢劫案的承办人,在锁定犯罪嫌疑人为王某的情况下,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及时立案对王某采取上网追逃布控措施。2020年至2021年间,王某又实施入室盗窃、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行为,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王某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一审现场(贵州六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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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现场(贵州六枝法院)

一审法院还认定,没有关于刑事侦查大队和派出所之间办理的刑事案件的具体区分规定。实践操作中,派出所办理因果关系明确、案情简单、犯罪嫌疑人指向性较为明显的简单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盗窃、危险驾驶、故意伤害、抢劫等案件。对报警的案件,接处警人员原则作为主侦办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跟踪直至后来的移交起诉。若遇到派出所无法办理的疑难复杂案件,经层层汇报后由领导决定是否移交刑事侦查大队办理。

据此,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谢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二审:驳回当事民警上诉并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谢某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不具有法定的刑事侦查权,履职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定义务,不存在履职不正确的情形,且他的行为与王某再次犯罪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其辩护人还提出,经电话通知后,谢某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有自首情节,即使构成玩忽职守罪,谢某情节轻微,平时表现好,请求对谢某免予刑事处罚。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谢某作为派出所民警,在已明确王某系案件嫌疑人的情况下未及时履行办案职责,导致案件被搁置,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清楚

对于谢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表示,经查,谢某于2017年1月进入派出所工作,是人民警察,对于违法犯罪活动负有侦查职责,其在陈某被抢劫案已经有证据证实王某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没有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也没有将案件移交,导致案件被长时间搁置,王某后续再犯数罪,给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谢某的不正确履职行为与王某后续再犯罪有关联性,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还认为,谢某犯罪线索被检察机关发觉,并于2021年10月26日移送相关部门调查,谢某在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后,才于2023年8月24日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并不符合主动投案的相关规定,故不构成自首。同时,谢某对于严重暴力刑事犯罪的案件没有及时侦查或处置,导致案件被长时间搁置,犯罪嫌疑人后续又多次再犯暴力刑事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规定。

据此,六盘水中院在今年7月9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玩忽职守罪有哪些情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即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二款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即造成伤亡达到第一款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来源:中国新闻社 北京青年报

红星新闻、潇湘晨报

编辑:王楠楠

责编:左开勋 吴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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