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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规定,专利授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实践中,无效宣告的请求人往往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专利行政查处中的被申请人或者是侵权风险较大的竞争对手等,他们希望通过消灭专利权,对于正在经历的或者潜在的纠纷实现“釜底抽薪”的作用。因此,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甚至能够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而在如此重要的行政程序中,却常常因为期限和时机的问题,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失。本文分析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期限和时机的几种典型问题,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请求人增加理由的期限和时机
根据请求原则,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基于请求人的请求启动的。因此,在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需要同时提出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所谓理由,主要是指目标专利违反了专利法的哪一条哪一款,为什么说目标专利违反了该条款。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条款,采用何种证据组合证明目标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在提出无效宣告理由后,请求人有机会增加无效宣告的理由,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时机和期限。
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后,需要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作出具体说明。超过了一个月的期限,通常就不能增加无效宣告理由了。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种情况是,专利权人以删除权利要求以外的方式对目标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此时,合议组会在转送文件通知书中指定一个答复期限,在这个答复期限内,请求人可以增加无效宣告理由。这个指定期限通常为一个月。第二种情况是,请求人可以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这种情况一般针对的是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明显笔误。
鉴于前述的重要性,无效宣告请求中通常不会遗漏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但是,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请求人很容易犯一些低级错误。例如,对于权利要求书中在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一些请求人仍然采用从属权利要求的评述方式,就会遗漏证据组合。在“热绝缘衬垫”案中,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 的证据使用方式不能当然带入到权利要求11、12的无效理由中。请求人在书面意见中针对权利要求11、12 的无效理由中,既未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未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及其评述方式。请求人当庭提出的权利要求11、12 的证据使用方式也已经超出规定期限,故合议组不予审理[1]。
二、请求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和时机
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一个月内补充证据,补充证据后,需要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超过了一个月的期限,通常就不能补充证据了。如果提交的是外文证据,需要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译文。对于补充证据,也有三种例外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专利权人提交了反证,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反证后会把反证转送给请求人。在转送文件通知书中,会有一个通常为一个月的指定期限,在这个指定期限内,请求人可以针对反证补充证据。第二种情况是,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可以补充公知常识证据。第三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书面请求延期举证,由合议组决定是否允许,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不允许延期提交明显不公平的,应当允许延期提交。但是实践中,允许延期举证的情况较少。
证据是否超出举证期限,往往是口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一种系统界面设计方法”案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机器智能人脸工程》一书,并明确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提交。专利权人认为该书籍不是公知常识证据,是现有技术,并认为该证据超出了举证期限,不应被接受。而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明确该书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提交,且该书扉页明确记载其可以作为教学参考书,故其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该书的举证期限为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请求人的举证并未超出期限,应予接受[2]。
三、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的期限和时机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在修改原则的约束下,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修改的方式有四种:删除权利要求、删除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以及明显错误的修正。以上四种修改方式的期限和时机是不同的。
对于删除权利要求和删除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一项权利要求不一定只有一个技术方案,可以包括多个并列技术方案),在审查决定做出之前即可。也就是说,几乎在整个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都可以放弃部分权利。
而对于其他两种修改方式,需要在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进行修改,答复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第一种情况,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即收到无效请求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第二种情况,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即收到补充意见和证据的一个月内。第三种情况,针对合议组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如果错过了以上修改时机,则权利要求的修改不会被接受。
在“阀门仪表电伴热保温箱”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07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各陈述了一次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22年10月10日将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于2022年11月0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进行的进一步的限定。该案件中,请求人并没有补充提交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也没有依职权引入新的理由和证据。因此,其以进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的期限为收到无效请求书转文后的一个月,即应当在2022年08月14日前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对照页。该案件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已超出规定的期限,不予接受[3]。
四、专利权人提交反证的期限和时机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提交反证。与请求人一样,公知常识证据可以在口审辩论结束前提交,其他证据应当在答复期限内提交,否则可能不被接受。
在前面提到的“一种系统界面设计方法”案中,专利权人提交了24份反证。其中,关于反证1-4,请求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其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专利权人的主张。关于反证5-24,请求人主张其超出了举证期限,不应接受。合议组认为,该案件中,合议组将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和补充证据转送专利权人的日期是2023年08月03日,指定期限为收到转文后的一个月内,即,专利权人应当在2023年09月18日之前答复及举证。而专利权人提交反证5-24的日期是2023年10月01日,超出了指定期限,并且也并非用于证明相关技术术语公知常识的证据,因此,合议组对反证5-24不予考虑[2]。
需要注意的是,在专利权人提交反证以后,请求人一方会获得针对反证补充证据的权利。请求人补充证据的具体期限是,在收到反证的转文通知书中,合议组指定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以内。
五、总结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有权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然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为错过了期限和时机,轻则损失了时间成本,导致程序效率低下,重则给自身财产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遵循法定的期限和时机,可以确保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研究法定的期限和时机还可以确保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透明度,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和预期结果,以减少不确定性和争议点,使各方当事人能够更加理性地参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601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668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3]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94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