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本报从株洲市天元区政府获悉,株洲宏大工业材料有限公司6·14物体打击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6月14日,株洲宏大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员工罗某某在模压车间内从事模压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余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发生单位为株洲宏大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控股公司为株洲宏大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经查明,2024年6月14日19时05分许,在株洲宏大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模压车间,公司模压车间四氟组乙班罗某某(主操作手)和搭班工友冯某利(副手)操作2号压机压F4(原料)的环保棒。冯某利站在罗某某对面将原料装到模具里面,罗某某将压杆扶了大概两秒钟松开了,然后罗某某用脚猛踩了几下,突然,“嘭”的一声,压机上的压杆断裂弹出击中罗某某的颈部,冯某利抬头看到罗某某捂着脸,压机上的压杆被压断了,罗某某捂着脸退了两步,哎哟叫了一声就倒下了,地上流了一些血。19时32分左右,120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救,19时45分,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报注意到,事故调查组认定,罗某某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产品压制过程中,未将压杆放正,用手扶压杆的时长未达到完成产品工艺预压的压力时间,且脚踩开关未采用点动的方式缓慢将压杆压进模腔内,致使压杆断裂弹出不慎刺破颈部血管,导致事故发生。此外,株洲宏大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对员工受伤情形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等,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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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给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株洲宏大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宋某,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该司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何某某,对事故负有责任。两人均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株洲宏大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同样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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