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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为自然人的情况较为常见。那么,这些自然人是否有权主张企业管理费和规费呢?这是一个在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要素组成可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七要素;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可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五个组成部分。

其中,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等。

对于实际施工人为自然人能否主张企业管理费和规费,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有权主张:

1、规费与公司主体资格以及资质无关,如果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参与项目组织管理,以及承担了相应的工程排污费和工人五险一金等费用,就有权主张企业管理费和规费。

2、从权利义务相对应角度出发,只要实际施工人主张企业管理费、规费在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范围之内,未加重建设方或付款方的支付义务,就应当支付。

3、在工程项目验收合格的前提下,从公平角度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企业管理费。

无权主张:

1、规费、企业管理费的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个人,故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无权取得规费和企业管理费。

2、实际施工人大多为个人,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没有稳定的雇员,事实上不可能产生员工福利、工会活动费等企业管理的费用,更不可能与其他自然人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为其他自然人以企业的身份缴纳五险一金,自然不会产生相应的规费支出。

从最高院及地方高院的裁判案例来看,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企业管理费和规费的案例较多。

例如,在✍ [(2021) 最高法民终 412 号] 案件中,法院认为:因企业管理费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无关,且潘传进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费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而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等费用,因案涉工程由潘传进组织的工人施工,所涉及的五险一金等应由潘传进承担,故规费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

✍[(2021) 甘民终 123 号] 判决书认为,对于建设工程,其价值为完整造价,若合同无效后扣除利润、规费等,发包人会获得本应属于施工方的利益,这与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理原则不符,所以即使合同无效,发包人也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本案中,储某与甘肃再就业公司转包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31674 部队应以工程折价方式履行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义务,折价款按约定计价方式确定。储某主张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在工程价款内,且计取这些费用后的工程价款未超出建设方与甘肃再就业公司合同约定额度,未加重 31674 部队支付义务,故储某关于工程价款应扣除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的上诉理由不被支持。

✍(2022) 新民终 161 号案:本院认为,工程造价中包含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李天福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费不应从李天福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规费作为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及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等,案涉工程由李天福组织的人员施工,故规费不应从李天福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

然而,也有裁判观点认为,规费、企业管理费的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个人,故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无权取得规费和企业管理费。

例如,✍[(2021) 最高法民申 7418 号] 判决书认为,郭金榜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提起本案诉讼,其个人因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其主张计取企业管理费缺乏事实依据,原判决在依据鉴定意见认定应付工程款时,将企业管理费扣除,并无不当。

✍[(2019) 最高法民申 5453 号] 判决书认为,马占英与润森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范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规费、企业管理费实际产生。原审判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规定,认定规费、企业管理费,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马占英没有施工资质和取费资格,不应支付规费与企业管理费给马占英并无不当。

总的来说,法院在判断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企业管理费和规费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实际施工人的实际付出:实际施工人是否在施工过程中实际进行了项目组织管理,如雇佣管理人员、支付办公费用等。如果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其在管理方面付出了成本,那么其主张管理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规费的承担:规费是国家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实际施工人在实际承担了这些费用的情况下,有权主张将其计入工程价款。例如,实际施工人可能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承担了社会保险费等规费。

3、合同约定:施工合同中对于管理费和规费的约定至关重要。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这些费用,那么在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合同进行主张。

4、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费的缴纳具有强制性,实际施工人在承担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5、公平原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如果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确实承担了管理工作和费用,并且工程质量合格,那么给予相应的补偿是合理的。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实际施工人、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呢?

对于实际施工人来说,在向发承包人主张企业管理费等费用时,应着重准备自身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实际参与项目施工过程管理的书面证据,除此外,还应准备证明己方在施工过程中实际产生了企业管理费。例如给雇佣的管理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就工程支出的办公费和差旅费等费用的凭证。

对于发包方或承包方而言,如果要增加法院不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企业管理费的可能性,应着重准备相应的案例向法院说明实际施工人没有计取企业管理费的资格,此外,若存在己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承担了企业管理费的事实,应留存归档,向法官提供。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为自然人是否有权主张企业管理费和规费,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建设工程各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管理费和规费的承担方式和支付条件,避免日后发生此类争议。

以上就是关于实际施工人为自然人是否有权主张企业管理费和规费的一些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