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主张的请求,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原告某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告李某劳动争议一案,此案作出判决后并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法官借此案向您普及相关知识。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李某入职某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限至2023年12月底。李某自愿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将社保费发至其工资账户。双方还约定,李某不得以公司未缴纳社保或加班补助提起仲裁或诉讼,否则承担违约金五千元。2023年4月底,李某以公司拖欠其2023年1月至4月的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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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李某多次催要欠付工资,并在协商无果后于2023年5月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公司遂向李某支付了拖欠工资。仲裁委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李某退付2020年1月至2023年4月从公司领取的社保补贴二万余元,并将其个人应缴部分补缴至公司由其统一缴至社保部门;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九千余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六百余元。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无须向李某承担补缴社保义务及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李某入职某保安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中不为被告缴纳社保费用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项约定无效。原告虽按约给被告发放了工资及社保补贴,但却未按月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月至4月因原告未及时向被告发放工资,被告因上述情形而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原告应当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九千余元。原告未让被告享受2022年的带薪年休假,故依法应当支付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六百余元。原告诉请不向被告补缴社保义务,因社保费用的征缴系社保部门的行政职责,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法院遂判决:一、驳回公司诉讼请求;二、由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九千余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六百余元。

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该保安服务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公司对部分裁决内容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中未提到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整个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效力,整个案件均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针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即本案中李某未休年休假工资也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范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事项,一般应在判决“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

来源:金凤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