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29日

由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徐州市人民政府主办的

第二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推进行动

在江苏徐州举办,会上发布

2024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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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中央种业振兴行动部署和种子法要求,农业农村部深入开展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环境。农业农村部从司法案例、品种复审案例及省级监管执法案例400余件中,综合考虑案例的指导性、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等因素,遴选出2024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司法案例4件、复审案例3件、行政执法案例3件,现予以公布。

一、水稻“五山丝苗”品种权侵权与许可合同纠纷案

2021年安徽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种业公司因“五山丝苗”品种权侵权与品种权许可合同纠纷互诉。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并于2023年11月27日分别撤诉。

本案被业界称为“中国种业知识产权第一大案”,诉讼双方作为种业龙头企业,案情复杂,争议巨大,社会关注度较高。在人民法院的积极调解下,努力促成双方和解撤诉,彻底解决宿怨,实现双方共赢发展。

二、玉米“登海605”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山东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害“登海605”品种权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2021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侵权行为系刘某个人行为,不支持其要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的主张,酌情判决刘某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和1万元合理支出。原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某为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构成共同侵权,且侵权情节恶劣,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刘某、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赔偿及维权合理开支60万元。

本案重点阐释了实际控制人与法人构成共同侵权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强化对侵权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追究,侵权行为情节恶劣的施以三倍惩罚性赔偿,切实提高侵权代价,有力促进净化种业市场环境。

三、玉米“利合328”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恒基利某种业有限公司因内蒙古瑞某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利合328”品种权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及维权的合理开支合计20万元。原被告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本案明确对于明知特定亲本组合系用于生产授权杂交种仍予以销售的,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害杂交种品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责任。判决向前延伸了杂交种品种权 的维权环节,体现了全链条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切实加大保护力度的司法态度。

四、辣椒“奥黛丽”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某种苗北京公司因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和盘山县某农资经销店侵害品种权纠纷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原被告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200万元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判决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赔偿损失200万元,合理开支1万元,盘山县某农资经销店对上述损失及合理开支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明确侵权人与品种权人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的损害赔偿达成事前约定,在后续侵权纠纷中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这一裁判规则,不仅有利于破解侵权赔偿举证难题,切实加大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有利于促进种子企业诚信经营和善意履约。

五、西葫芦“鲁葫1号”品种更名复审案

2022年请求人山东某蔬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对“鲁葫1号”进行品种更名,理由主要是该品种名称与同类注册商标近似,品种名称涉及商标侵权。2023年复审委员会经审理驳回请求人的更名请求。

本案作为复审典型案例,明确了品种名称使用在先,且早于相关商标注册时间成为该植物品种的通用名称,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为权利人规范使用品种名称提供了指引。

六、大豆“浙鲜9号”驳回品种权申请复审案

2021年某省农业科学院以在抗性上具备特异性为由,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浙鲜9号”品种权申请驳回决定的复审请求。2023年复审委员会认为,请求人举证期间未提交能够支持存在抗性的证据,维持驳回“浙鲜9号”品种权申请的决定。

本案作为复审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复审请求人应尽的举证义务。申请人主张品种具备测试标准未涵盖的特异性状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逾期未提供的将视为复审理由不成立。

七、玉米“DF617”宣告品种权无效复审案

2020年请求人安徽海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不具备新颖性和特异性为由,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DF617”品种权无效的请求,认为“DF617”和其公司在先申请品种权的玉米新品种“海玉617”属于同一品种。2022年复审委员会依法宣告“DF617”品种权无效。

本案作为复审典型案例,明确了一个品种只能授予一个品种权,申请在先的品种应当被授予品种权,对于申请在后而先获得授权的品种,应当依法宣告品种权无效。

八、玉米“丹玉405”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

2022年山东省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吕某良销售掺混“丹玉405”种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并及时作出没收其违法种子等处罚。经查其所销售的种子来自山东省莱州市程郭镇李某顺,李某顺随后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权利人5万元。

本案是基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通过群众举报积极快速查处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从接到侵权举报到完成侵权认定处理仅用20天时间,充分体现了农业行政执法在快速高效制止侵权行为上的独到优势。同时本案也表明即便在侵权种子中掺混其他品种的种子,通过真实性鉴定仍然能够判定是否存在侵权种子,为该类案件的鉴定提供了借鉴经验,让侵权行为无处遁形。

九、水稻“晶4155s”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

2021年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水稻“晶4155s”品种权人书面投诉,称湖北荆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利用“晶4155s”作为亲本繁育杂交水稻种子,涉嫌侵害其品种权。经调查,长汀县农业农村局确认湖北荆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事实,鉴于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初次违法且制备的种子没有流入市场,没收该批次种子3115.6公斤,罚款3.5万元。

本案是关于基层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制种源头快速查处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执法机关依据制种基地备案信息及时掌握被控侵权品种制种情况,快速锁定侵权主体,有效维护了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此外,本案鉴定机构利用该亲本组配的杂交种现有分子指纹推断出该亲本指纹,与被控侵权品种进行对比,节省了提取标准样品时间并快速举证,在当事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的情况下,认定了侵权事实,为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迅速处理侵权行为提供了支持。

十、西瓜“京美10K02”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

2023年天津市农业农村委收到农业农村部转办的举报线索,某北京种业公司举报天津市某蔬菜研究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州市某种业公司、辽宁省新民市某种子商行及河北省保定市某华田农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京美10K02”,涉嫌侵权。经山东、辽宁、河北等省相关部门协同调查,天津市农业农村委认定天津市某蔬菜研究有限公司侵权成立,没收违法所得1.18万元,罚款6.5万元。

本案通过农业农村部举报热线获得侵权违法线索,转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查办,三省协同调查确定侵权事实,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对行政执法部门跨区域协同开展品种权维权执法具有指导意义。

2024年9月29日

来源丨第二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推进行动会议材料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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