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4家石油化工类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罚款或移送公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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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

202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盘锦市有4家石油化工类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家石油化工类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盘锦文某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92份,金额12023.28万元,税额1563.03万元;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金额11910.32万元,税额1548.3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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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盘锦润某石化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850.45万元,税额144.58万元;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8份,金额834.24万元,税额133.4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盘锦汇某化工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金额355.67万元,税额46.24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费106.4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费106.46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05.39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盘锦宝某某业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39.44万元,税额38.31万元;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238.02万元,税额38.0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个量刑档次的标准分别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上述4家石油化工公司虚开的税额分别在三个量刑档次之内,将根据虚开税额的多少和具体的情节对其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但是,上述盘锦宝某某业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为什么只给予行政处罚,而且罚款仅0.2万元呢?

根据《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第46目“虚开发票”的规定,虚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万元罚款。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因此,有可能是盘锦宝某某业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的虚开行为已被法院判处刑罚,税务机关再根据刑事处罚的结果给予的行政处罚。

石油化工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部分是以变更货物品名的方式进行的,其主要目的是为规避缴纳消费税。因此,在办理石油化工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应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避缴纳消费税的情形。如果是,是否构成逃税罪,而不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相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说,逃税罪属于轻罪,最高刑期仅为七年有期徒刑。因此,如能将案件定性为逃税罪,而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有效降低刑罚,达到罪轻辩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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