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2025年元旦起施行。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结合国家、江苏省有关规定和工作现状,适当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同时在案件指派环节,针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对承办人资质作出特殊规定。

修订背景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获修订,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是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工作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民生工程;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2001年出台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较早出台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于2005年进行修订。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实施。对照国家新规定《条例》部分条款有不一致或者不协调的内容亟待做出适法性修改。此外,江苏法律援助工作起步早、发展快,成效明显,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这些好的经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固化。新修订的《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很好地处理了法律援助服务需求与供给、数量与质量之间的关系,对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江苏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亮点

“受校园欺凌”等14类事项可申请法律援助

此次修订,在国家和江苏现有规定基础上,把建筑物(构筑物)和物件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受害人,农作物和养殖产品等受到损害,使用伪劣农资产品造成经济损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等主张相关权益或者请求补偿赔偿等,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纳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与此同时,《条例》明确了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特殊人员。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疾病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困难职工;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群体。以上这些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并经民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下列人员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

修订还强化了机构队伍的建设,提升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条例》明确,受援人为未成年人或者遭受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结合受援人意愿,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或者熟悉反家庭暴力等法律、法规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