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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共十三章125条,对“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等做出新的规定。

关键词解读①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原文

第三章“慈善募捐”第二十七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

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依法履行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公开透明、自愿申请,依法依规、优中选优”原则,自2016年以来,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组织开展了三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遴选工作。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社会公示,共指定下列29家平台为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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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解读②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原文

第九章“信息公开”第七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解读

2017年9月4日,民政部依据《慈善法》“信息公开”要求建设并开通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简称“慈善中国”),用于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参与主体面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已累计公布全国14492家慈善组织、1710件慈善信托备案信息,慈善信托合同规模近68.8亿元。其中,3087家慈善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在平台上备案发布了近4.2万条公开募捐活动信息,展示了超7.2万条慈善项目信息。

2024年2月,新版“慈善中国”切换上线,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参与主体面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便捷度,将为推动全国慈善事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发挥积极作用。欢迎登录体验新版“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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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解读③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原文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解读

新修改的慈善法首次将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规范,并授权主管部门指定平台、制定相关政策,这是对现实情形的尊重,也是对中国人基于恻隐之心救急难、帮助特定受益人的慈善行为的立法认可,填补了立法空白。新修改的慈善法明确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信息查验义务,同时为了避免网络平台一哄而上开通个人求助导致失控、失范,这一规制无疑有利于促进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行善行为规范发展。〔摘自《以法促善,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郑功成,中国社会报,2024年1月5日)〕

来源:民政部信息中心、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