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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办学?
立即停止!
近日
金湾区教育局
对位于金湾区南水镇
一无证举办非学科类培训的
托管中心开出罚单
现将行政处罚结果
通报如下
根据投诉
金湾区教育局
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发现该托管中心
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期间,当事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多次实施面向3-6岁儿童及中小学生舞蹈、吉他等培训的无证办学行为,并拟开展2024年暑期非学科类培训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构成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金湾区教育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非学科类培训行为,全额退还家长费用,并依法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截至目前,当事人已全额缴纳罚款,并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为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
更好保障学生
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
维护家长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大家
一定要谨慎选择校外培训机构!
日前
珠海市教育局公布
珠海市面向中小学生的
持有办学许可证的
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其中
金湾共有138家
具体名单如下
可查看珠海全市名单
与此同时
金湾区教育局
对全区校外培训机构
及相关从业人员
发出提醒
开展培训必须具备办学资质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登记获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
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义务教育“双减”政策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咨询、文化传播、住家教师、众筹私教、国学素养、思维训练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隐形变异学科培训。
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2)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3)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4)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规范收取培训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5000元的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应使用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据实开具发票。珠海市鼓励广大校外培训机构采用“先上课、后付费”模式。
监督举报电话
金湾区教育局
0756-7263887
合规经营是正道
违法违规要担责!
希望广大校外培训从业者
引以为戒
切勿受商业利益驱动
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互相提醒,请点亮右下角“在看”
最后小编要说一件很重要的事!
微信又改版啦!
记得星标
为了不错过第一手金湾讯息
记得把金湾通⭐设为星标啊!
来源:珠海金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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