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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2024年9月27日上午,岑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现等五名被告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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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0月,在被告人张某海的沟通协调下,被告人张某现、张某全、黄某连、陈某连分别将其户位于岑溪市马路镇某山地以每年每亩2125元的价格出租给陈某伟(另案处理)等人用于开采稀土,租期四年。

经鉴定,截至2024年1月11日,岑溪市马路镇某山地因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范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为16497.00㎡,破坏矿石量为129332.00吨,破坏离子相稀土氧化物资源量为121.58吨。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贰仟叁佰壹拾万零贰佰元整(¥2310.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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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现、张某全、张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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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连、黄某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现、张某全、黄某连、陈某连、张某海与同案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合议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组织引导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并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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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成涛

编辑:刘泳敏

校对:吴雨凡

审核:梁东波∣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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