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执案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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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在连云区人民法院,以赵某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计9起,这些执行案件大多是终本状态,至今仍有一百余万元没有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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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避执行,赵某某挖空心思,执行法官费劲周折。因赵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均被冻结,且被采取了限高、失信等措施,赵某某自作聪明,使用女朋友郭某、女朋友亲戚庄某某、儿子赵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日常活动。2021年3月,赵某某用庄某某的银行账户收款60万元,后庄某某在赵某某的指示下向郭某转账54万元,郭某用该笔款项购买了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的一处房屋。连云区人民法院查明后,认定赵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于2022年1月28日、2022年2月12日分别对赵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失信、限高、拘留等措施赵某某纷纷体验了一遍,自以为法院已经无计可施,只要拖一拖、靠一靠,就可以挺过去不还钱。2022年3月,刚刚被解除拘留措施的赵某某就迫不及待地开始向女朋友郭某转钱,截止2023年12月,赵某某使用以儿子身份信息开通的微信账号,向女朋友郭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这些转帐记录了赵某某一次又一次的犯罪事实。连云区人民法院据此将赵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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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赵某某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的拒不执行行为,在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仍然继续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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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在司法实践中,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会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次公开审理的拒执罪案件是连云区公检法三机关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拒执犯罪合力的“组合拳”之一,旨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为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利益,促进社会诚信提供了有力保障。

来源:连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