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仙游法院对涉案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仙游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法院门户网(http://fjxyxfy.chinacourt.gov.cn/)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现将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

公告

刘国奋:

本院受理原告陈萍钦与你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准予陈萍钦与刘国奋离婚;2.婚生女儿刘紫灵、婚生儿子刘寅风由陈萍钦直接抚养,刘国奋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负担刘紫灵、刘寅风的抚养费,分别至刘紫灵、刘寅风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来源 | 仙游法院

编辑 | 罗婷婷

审核 | 林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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