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型”传销是典型的传销犯罪,是刑事打击的对象。所谓“诈骗型”传销,就是以“骗取财物”为最终目的的传销活动。而“团队计酬”型传销,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与“诈骗型”传销不同,“团队计酬”型传销是以真实的产品交易为基底的。
实际上,“团队计酬”型传销也分为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和刑法意义上的传销,也就是说,“团队计酬”型传销是构成违法还是构成犯罪要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指出,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而对于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进行操作,但实质上并不是以销售商品的业绩为计酬依据,而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则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区分团队计酬型传销与诈骗型传销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团队计酬型传销同样由组织者、领导者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与拉人头、交入门费的传销之间有共同之处,办案人员难以准确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尤其是部分传销团体属于混合型运营,通过将其搭建的线上交易平台划分为两个独立的片区,其中一个区域经营合法的商品买卖,另一个区域经营涉传销活动的道具商品,从而将涉传销经营的实体部分嵌套混合于一个更大的电商平台之中。也就是说,混合经营型网络传销既发展会员,也面向一般消费者。
因此,对“团队计酬型”传销罪与非罪的判断,必须综合全案证据,认真审查加入团队的门槛和条件、资金流向、是否真实销售了商品、所销售的商品是否在上下线之间层层流转而并未真正销售给消费者、从业人员是否可以自由选择加入或退出等事实,以准确区分该种类型的传销是否构成犯罪。具体可以从五个方面区分:
一、加入团队是否需要高额的入门费
“团队计酬“型传销的销售人员加入不需要缴纳高额的入门费或者变相的入门费;而“诈骗型”传销则直接以收取高额入门费或者以购买高额产品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等方式,获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二、”上线“的收入是否来源于“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
在团队计酬型传销中,“上线”的收入来源分为自己销售业绩的报酬和“下线”销售业绩的提成,即收入来源都是销售商品的业绩;而在诈骗型传销中,“上线”的收入主要取决于发展下线的人数和“下线”再拉人头而获得的高额入门费。“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式传销的存在与维系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成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三、商品销售是否真实和是否有退货保障。
“团队计酬”型传销是以真实的且定价基本合理的产品销售为依据,退货有保障;而“诈骗型”传销则根本没有真实的商品销售,或者以严重背离商品价值的方式变相收取高额入门费,且商品一旦销售出去基本上就不可能再退货。
四、退出团队是否自由
“团队计酬”型传销的从业人员具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而“诈骗型”传销的从业人员往往被洗脑、欺骗、恐吓,没有退出的自由。
五、团队的终极目的是“卖货盈利”还是“骗取财物”
虽然“团队计酬”型传销终极目的也是获取经济利益,但其是通过真实的销售商品的劳动付出,消费者真实消费了商品和服务而支付的报酬而获得的劳动所得;而“诈骗型”传销获取财物的方式是骗取,虽然骗取的过程以提供商品和服务为名,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严重背离真实价值,并不能给终极的消费者带来对价的消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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