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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辽阔的内蒙古大地上,有一位名叫老王(化名)的农民伯伯,他身材魁梧,皮肤因长年日晒而显得黝黑,浑身上下透着一股子质朴与坚韧。老王的一生几乎都与那片养育了他的土地紧密相连,他用自己那双布满老茧的手,日复一日地耕耘着希望,坚信着“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朴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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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不饶人,转眼间,老王已步入知天命之年,51岁的他,体力已不复当年,干农活时的节奏明显慢了下来,中途休息的次数也日益增多。为了方便日常劳作,老王决定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这辆小巧灵活的车子,不仅充电便捷,在自家小院就能完成,而且极大地提高了他的工作效率。

老王发现,村里不少人都骑着三轮车,大多数都没有上牌,也没有考取相应的驾驶证。考虑到自己平时只是往返于农田与家之间,从未涉足城市,老王便效仿他人,没有为三轮车办理行驶证,也未去考取驾驶证。自那以后,无论是搬运农具、化肥,还是收获季节运送粮食,老王都依赖着这辆电动三轮车,它不仅减轻了老王的体力负担,还成了他得力的好帮手。每次从田间归来,老王都会细心地擦拭三轮车,对它爱护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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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平静的日子在一天被打破。那天,老王正驾驶着三轮车,准备穿过村里的水泥路,前往农田。就在这时,一名交警突然出现,拦下了他的去路。面对突如其来的检查,老王心中一紧,连忙刹车停下。交警要求他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这让老王一时手足无措。他解释说,自己的三轮车主要用于农田作业,从未上过正规道路,因此没有办理相关证件。

交警严肃地告知老王,根据法律规定,电动三轮车需上牌并持有驾驶证方可上路,否则将面临2000元的罚款,并且车辆将被扣留。老王闻言,心中焦急万分,他试图用自己的实际情况说服交警,强调自己年事已高,三轮车对于他的重要性,以及自己从未在正规道路上行驶过的事实。但无论他如何解释,交警依然坚持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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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老王心中五味杂陈。没有了三轮车,家中的重活只能由他亲力亲为,生活变得异常艰难。那2000元的罚款,更是让他难以承受。于是,老王决定向交警大队提出申诉,希望能得到理解和宽容,撤销或减少处罚。然而,工作人员告诉他,交警的执法并无错误,处罚决定无法更改。

面对这样的结果,老王心中的不满与愤怒达到了顶点,他一气之下,将此事诉诸法律,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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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坚持认为,自己驾驶三轮车主要是在农田小路上,这些小路是他自己维护的,不属于交警管辖范围。因此,交警对他进行的处罚是不合理的。他引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关于“道路”的定义,认为农田小路不属于该定义中的“道路”,交警无权对其进行处罚。老王的诉求很明确,即要求交警部门撤销对他的罚款,并归还被扣留的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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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则指出,老王被拦截的地点并非农田小路,而是村里的水泥路。这条水泥路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道路”的定义。因此,交警的执法行为是合法的。此外,交警还强调,老王驾驶无牌无证的三轮车上路,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点有执法记录仪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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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将焦点集中在了村里的水泥路是否属于“道路”这一问题上。法官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于“道路”的定义并未直接明确村里的水泥路是否属于其范畴。因此,需要交警部门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老王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然而,交警部门无法提供关于村里水泥路属于“道路”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证据。基于这一事实,法官认为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且执法权限存在超限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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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官作出判决:要求交警部门撤销对老王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立即将电动三轮车归还给他。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老王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正、公平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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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虽小,却意义深远。它提醒我们,在面对权益受损时,应勇于站出来,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它也警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限合法。只有这样,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