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违法案例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虚假宣传行为,强化警示教育,引导消费者提高识别产品标识标注能力,正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产品,震慑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商丘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例。

案例1——商丘市梁园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线索,依法对某电动车销售部进行现场调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意见。

当事人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依法没收尚未销售的电动自行车1辆,并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3120元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结果未提出异议。

案例2——商丘市睢县某电动车销售部电动自行车违法广告案

2024年6月,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电动车门市部门口有“某某电动车销量遥遥领先”广告用语,该门市部负责人提供不出“某某电动车销量遥遥领先”相关证明材料,且该广告语未标明出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睢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行政处罚3000元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结果未提出异议。

案例3——宁陵县某电动车经销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线索,依法对某电动车店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对抽样程序及出具的检验报告和结论无异议,检验报告结论为“整车质量”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陵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给予没收涉案的电动自行车一辆;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并处以罚款5040元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结果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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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唐小甜

‍ 来源 | 商丘日报融媒 京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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